《民法典》第1006條第3款規(guī)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這里大家要注意“共同決定”四個字。也就是說近親屬應該達成一致意見,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那么是無法進行捐贈的。
《民法典》第1009條規(guī)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y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這條立法的背景是著名的“賀建奎基因編輯嬰兒案”。賀建奎用基因編輯的技術使三名基因編輯嬰兒誕生,這預知著不可知的風險。最終賀建奎以非法行醫(yī)罪被判處刑事處罰;蚓庉嫾夹g是否就不能應用于醫(yī)學呢?如果是成熟的基因編輯技術,能夠將我們基因中容易治病以及沖動的因素剔除,且加入一些更有利于人類發(fā)展的基因的話,那當然是一件好事。但是,目前第一是基因編輯技術應用于人體,并未取得法律許可。第二是該技術還不夠成熟,只是在發(fā)展階段,相關的技術法規(guī)都在不可知的狀態(tài)。也就是說賀建奎的行為違背了國家法律和倫理道德。如果基因被私自改變,那么孩子的生身父母是誰,也許將來都是個謎底。
創(chuàng)造人類是上帝和女媧的事情,至少在目前的科學技術上來講,我們還沒有能力能夠創(chuàng)造人類。但對于人體基因編輯技術,我始終持樂觀態(tài)度,也許有一天他會給人類帶來一種質的改變,長生不老將不是夢想。但前提是要合法,技術成熟,不違背倫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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