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B、依法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C、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15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zhí)行
D、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依據: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依照法律規(guī)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第四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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