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B、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C、中外合作辦學,是指中外教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合作舉辦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
D、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 日,醫(y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yī)療機構委托,按照不高于省級以上相關部門制定的醫(yī)療服務指導價格,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各項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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