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xiāng)鎮(zhèn),縣直各單位:
根據(j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浙江省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年休假管理辦法》和中共溫州市委組織部、溫州市人事局、溫州市財政局《關于落實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年休假工作的通知》(電話通知)的精神,現(xiàn)就落實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 年休假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按照執(zhí)行。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圍和對象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圍為黨政群機關及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yè)單位。
(二)享受年休假的對象為上述范圍內(nèi)參加工作滿1年以上,且已轉(zhuǎn)正定級的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
二、年休假的假期
(一)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3天;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四)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五)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guī)定年限的周年后,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當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節(jié)日。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上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
(三)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
(四)當年病假、事假相加超過40天。
如當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了本條第(二)、(三)、(四)款規(guī)定期限的,則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已參加其它各類療養(yǎng)活動,休養(yǎng)時間長于年休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短于年休假時間的,剩余的年休假可以繼續(xù)享受。
五、實施年休假要有計劃性。各單位要關心工作人員的身心健康,維護工作人員的休假權利。各單位制訂本單位當年工作人員的年休假計劃,須報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備案。要根據(jù)機關推行“AB”崗的要求,合理進行崗位與人員的配置,科學安排、認真組織實施年休假,避免出現(xiàn)集中年休假或休假不了,保證本單位的各項工作正常有序地運轉(zhuǎn)。
六、實行領導干部帶頭休假制度?h四套領導班子成員、鄉(xiāng)鎮(zhèn)黨政正職和縣機關部門正職的年休假要報縣委書記批準(其中政府直屬部門正職先報縣政府領導同意后報縣委書記),縣機關部門副職的年休假報縣委分管黨群副書記批準,紀檢監(jiān)察、政法部門副職的年休假報縣委分管政法副書記批準,鄉(xiāng)鎮(zhèn)黨政副職的年休假報縣委組織部部長批準。
七、規(guī)范年休假管理。要正確貫徹年休假制度,按規(guī)定享受年休假天數(shù),各單位要建立年休假登記管理臺帳。對年休假要及時掌握動態(tài)、提示信息,實施報告和檢查,認真履行年休假手續(xù)。要正確處理好病事假與年休假的關系,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用,如不抵用的要嚴格按病事假的規(guī)定扣減工資福利及獎金待遇。
八、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的休假安排,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九、機關工勤人員、事業(yè)單位(按國家規(guī)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單位除外)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可參照本通知執(zhí)行。
十、本通知從**年起執(zhí)行。我縣原有相關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執(zhí)行,如上級有新規(guī)定按新規(guī)定執(zhí)行。
正確實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證單位工作任務順利完成的重要前提,也是保證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礎。各單位應從實際出發(fā),既要安排好工作,又要落實好年休假。有關部門要督促、檢查各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工作的落實情況,積極探索適應不同單位、不同群體需求的休假方式,健全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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