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是實施依法治國、依法治縣和建設法治政府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要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近年來,我縣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雖然取得了較大的成效,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在不斷擴大、力度在不斷加強,得到了民眾的普遍認可,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存在的問題及現狀。
1、政府信息公開機制不完善。從整體工作開展情況來看,政府信息公開供給與公眾信息獲取需求之間,仍然存在著較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一些部門尚未建立起政府信息發(fā)布機制,或者已經建立起的,又缺乏具有操作性細化規(guī)定,影響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二是在財政預算與決算報告、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府集中采購等依法屬于政府主動公開的重點領域,仍然存在著公開不及時、形式不規(guī)范、內容不具體等問題;三是部分部門不重視信息公開,不尊重申請人的查閱權利,有的甚至還引發(fā)行政訴訟,并被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公開,嚴重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政府建設。
2、政府信息公開渠道不暢通。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政府信息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形式,但是,由于部分部門缺乏信息公開工作機制,面對群眾申請公開往往不知所措,以致公開渠道不暢通,主要表現在:一是公民申請信息公開的渠道不暢通,有些政府機關將申請途徑僅局限于書面形式,或者僅局限于快遞、電子郵件等,對于公眾以電話等其他方式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不予答復,或者不受理網絡申請,使得申請形式單一;同時,在受理信息公開申請時,仍存在過度收集個人信息、要求申請人提供額外證明材料等情況,給公民帶來不必要的負擔,變相提高了依申請公開的門檻;二是存在未按法定期限答復、答復內容不完整、或者未按申請人要求的形式進行答復的情形,使得政府信息公開流于形式,當事人難以獲得相關信息;三是存在拒絕答復,且不說明理由,或者以不合法理由,拒絕答復等情形。例如,常見的有,以涉及第三方商業(yè)秘密為由不予公開,卻沒對所申請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商業(yè)秘密進行嚴格的判斷,也沒有征求第三方意見,以及以“涉及敏感信息”為由不予公開政府信息,這些都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guī)定的做法。
3、監(jiān)督和權利救濟途徑不完善。具體表現在:一是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制度尚未建立,考核過程未向公眾公開,缺乏外部監(jiān)督;二是社會評議的相關制度規(guī)范亟需建立,社會評議的過程與結果都處于不公開、不透明狀態(tài),社會監(jiān)督力度、效用有限;三是一些單位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尚未建立,已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的單位實施效果不夠理想,存在規(guī)定不夠細化、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四是信息公開個案救濟制度基本處于休眠狀態(tài),大多數部門信息公開指南未對舉報、復議和訴訟的具體受理機構作出指引,也未將個案救濟情況納入責任追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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