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稽核流程
企業(yè)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稽核工作流程
一、工作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法》及《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二、申報范圍
在威海工業(yè)新區(qū)人力資源局參保的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yè)、外地企業(yè)在新區(qū)設立的分支機構、外國企業(yè)在新區(qū)設立的辦事處以及駐新區(qū)的養(yǎng)老保險行業(yè)統(tǒng)籌單位、需為農民工優(yōu)先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及其人員。
三、申報方式和時間要求
每年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申報稽核;藭r間為每年1-4月。參保單位自帶U盤到威海工業(yè)新區(qū)人力資源局勞動保障科拷取在職職工信息、現(xiàn)場領取相關表格,按要求填報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持相關材料到威海工業(yè)新區(qū)人力資源局勞動勞動保障科申報。
四、提供的資料
(一)企業(yè)申報時,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上一年應付工資總賬和明細賬及1-12月的工資記帳憑證及工資發(fā)放明細表原件;
2、填報《職工繳費基數簽字公示表》(蓋公章、每人簽名按手印)2份和數據盤;3、紙質《****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公示匯總表》(蓋公章、財務章,法人、分管人簽名)、《****年企業(yè)社會保險征繳稽核審核表》(蓋公章)各2份;
(二)機關事業(yè)單位申報時,需提供以下資料:1、單位上一年12月份工資表復印件(蓋公章)1份;2、數據盤及1份生成的紙質報表(蓋公章)。四、繳費基數和比例
(一)****年企業(yè)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由參保企業(yè)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據實申報(不得低于上年度的繳費基數),待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后,凡低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和高于300%的,按照規(guī)定進行調整結算。
繳費比例為養(yǎng)老保險單位18%,個人8%;失業(yè)保險單位2%,個人1%;醫(yī)療保險單位8%,個人2%;生育保險單位1%;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根據行業(yè)分類確定。
威海工業(yè)新區(qū)人力資源局勞動勞動保障科對申報基數進行嚴格審核,書面稽核后,將全范圍、大幅度地對參保單位開展實地稽核,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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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稽核檢查制度
為了規(guī)范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結合中心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費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檢查以及對本中心相關業(yè)務股室保險基金收繳、支付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條機關內部設置的稽核機構承辦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第三條凡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的單位和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個人以及本中心相關股室都屬于稽核范圍。
第二章稽核內容
第四條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及年檢、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情況。
第五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guī)定。
第六條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第七條參保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情況。第八條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第九條參保單位向職工公布單位繳費及個人賬戶情況。
第十條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項目、支付標準是否符合政策規(guī)定,是否符合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者與其供養(yǎng)直系親屬享受待遇有關條件有無變化,是否存在重復享受、冒領和騙取遺屬補助費等行為。
第十二條上級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第三章稽核工作計劃
第十三條稽核檢查機構按照下達的工作任務(稽核單位數、人數、內容、重點),根據上年度繳費基數匯總、分析,結合日;恕⒅攸c稽核、舉報稽核的方式,從解決有傾向性、普遍性的問題入手,確定稽核對象,提交稽核工作計劃(計劃包括稽核的目的、范圍、內容、人員分工、時間安排等),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章稽核程序和稽核辦法
第十四條實施稽核工作時,應提前三日將《社會保險稽核通知書》送達稽核對象,告知被稽核對象進行稽核的日期、內容、要求和需要準備的材料等事項,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五條執(zhí)行稽核公務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出示相關證件并說明身份。
第十六條開展稽核工作時,可查閱參保工資報表、財務報表、賬冊、會計憑證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相關材料;可對與繳納社會保險費相關的材料進行記錄、照相、復制;對參保單位的參保、繳費情況進行調查、詢問;對領取待遇的個人進行資格認證。并做好《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記錄》,稽核工作記錄由稽核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簽名或蓋章。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注明拒簽原因。
第十七條稽核工作即將結束時,召開情況通報會,將稽核情況向有關人員進行通報,增加工作透明度,同時驗證稽核工作有無重大遺漏。
第十八條稽核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向中心主任辦公會提交稽核報告,對于經稽核未發(fā)現(xiàn)違犯法規(guī)行為的稽核對象,稽核檢查機構應當在稽核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稽核結果,在告知前應向主管領導匯報。
第十九條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的,在稽核工作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被稽核對象發(fā)出《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又不提出復查申請的,提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處罰。
第二十條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延遲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報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一條稽核檢查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續(xù)領取待遇,或以其它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股室停止待遇支付,并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報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處罰,并可對其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稽核檢查機構應建立社會保險稽核臺賬,負責被稽核對象落實整改情況實施的跟蹤督查。
第二十三條稽核檢查機構應經常向主管領導匯報稽核工作情況,凡報請勞動行政部門處理的事項,必須經主管領導審核。
第五章稽核紀律
第二十四條稽核工作人員必須依法開展稽核工作。第二十五條稽核工作人員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秉公辦事、忠于職守、認真負責。
第二十六條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第二十七條保守被稽核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及個人隱私。第二十八條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稽核人員實施稽核時,應依法實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條稽核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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