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系景華熱油泵鑄造有限公司的實習報告
關系景華熱油泵鑄造有限公司的實習報告
1引言
這次有機會能去工廠學習我感到非常榮幸,在這段時間里,在老師和工人師傅的指導下,對于一些平常理論的東西,有了感性的認識,感覺受益匪淺。這對我們以后的學習和工作都會有很大的幫助,我在此感謝學院的領導和老師能給我們這樣的一次學習的機會,也感謝老師和各位工人師傅的悉心指導。
2實習地點和時間
地點:常州景華熱油泵鑄造有限公司時間:201*年10月7號至201*年10月27日
3實習目的
1.了解化工廠運作狀況2.了解工廠的體制
3.大概了解生產過程中各個設備的操作參數和操作方法4.了解生產中的注意事項
4實習主要內容4.1實習企業(yè)概況
我有幸來到了上海氯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貿易部實習,上海氯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創(chuàng)立于1992年7月4日,是一家發(fā)行a、b股票的上市公司。公司前身是國有特大型企業(yè)上海氯堿總廠。公司現為國家520家重點企業(yè)之一。公司地處全國重點化工基地的上海吳涇化學工業(yè)區(qū),占地160余公頃,凈資產30.5億元(人民幣),主要生產燒堿、聚氯乙烯、氯產品和氟產品,目前綜合實力列全國氯堿行業(yè)之首。
4.2實習的具體過程介紹經過一個半月的實習,我從客觀上對自己在學校里所學的知識有了感性的認識,使自己更加充分地理解了理論與實際的關系。公司國際貿易部主要是做外貿業(yè)務方面的,實習期間我首先跟隨業(yè)務經理進行系統的流程學習。首先大致了解整個外貿業(yè)務的流程,外貿業(yè)務的基本流程包括:談判前期的調研工作,包括產品信息的收集整理匯總等等,根據歷年的國際市場國內市場的價格信息,來總結和整理出有效的數據,然后利用把數據輸入excel制作成表格和圖表的形式,這樣可以直觀的反映市場價格信息和價格趨勢等,在與外商談判的時候可以用數據和圖表來證明市場價格和我方產品價格定位的合理性,提高我方的議價能力和依據,從而可以達到預訂的談判效果,在談判的過程當中處于主動的優(yōu)勢地位,在談判前期的調研工作當中,需要收集大量的原始信息然后對這些信息進行整理分析,分析價格起伏的原因,以及對價格預測的依據等等,從定量分析到定分析,宏觀把握產品市場的價格趨勢走向,這個過程對于談(轉載自第一范文網,請保留此標記。)判成功起著很重要的作用;比如我現在實習的項目:首先的工作就是收集歷年的華東市場pvc價格信息,此種價格包含兩種方法:即使電石法和乙烯法,首先需要了解和收集最近幾年國際和國內市場兩種生產pvc方式的價格以及原料價格等基本信息,然后在這些信息當中找到幾個基本點,比如:以月為單位進行原始信息收集整理,找出五個重要的基本點,即是:月初價格、最低價格、最高價格、月末價格以及平均的價格,在收集完這些信息以后把整理出來的數據輸入電子表格,然后分別根據收集的所有月初價格、月末價格、最低價格、最高價格、平均價格并且作圖,圖形可以是圓柱法或者線型法,具體使用什么方法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訂;從這些圖形和曲線當中可以直觀看出價格波動的明顯趨勢,根據市場信息和國際市場的各種因素進行分析,找出價格波動的周期以及價格波動的主要原因有那些,分析這些原因是必然的原因還是偶然的原因,然后根據這些原因推斷近期和遠期的價格走向,這個信息收集整理很分析的過程當中,你首先要熟悉word,excel和powerpoint等軟件的熟悉操作,以及在網絡上快速收集信息的能力,收集原始信息然后進行整理,從定量分析到定性分析,推斷近期和遠期的價格走向,利用好社會資源和信息以及軟件工具可以提高工作的效率;在與外商談判的過程中可以找到有力的證據,在價格方面占主動地位有利于達到企業(yè)預訂的談判效果,F代國際商務談判一般的運用的是投影機展示,所以在制作幻燈片也是一個其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在制作的過程當中需要認真的考慮怎么處理效果會更好,比如在尺寸、字體、單位、刻度、圖示、顏色和美觀、亮度、底色及內容顏色等方面多加注意,在制作過程中要考慮到配色方案等因素,達到比較好的效果,前期的準備工作應該是多花費些時間的,在配色方案的過程中可以參考一些著名的雜志報紙或者網站,以及需要考慮談判過程中的人數和展示場地的距離等因素,盡可能的考慮全面的因素降低客觀因素影響談判的效果,從而達到最佳效果。好的前期調研準備工作,在與外商談判的過程中,加上談判的技巧和經驗以及對對方的了解,才可以做到胸有成竹,調研前期準備工作結束以后,下一步就是在與外商談的過程,然后讓對方開立信用證,我方根據信用證制作一系列的單據,交于銀行,定船艙位等工作,調研在整個外貿過程中是關鍵的環(huán)節(jié),余下的主要是流程問題;這些只是我在實習方面的一些感受。
以下面是我在實習過程的一點總結:
第一:在對原始的數據進行分析以后,運用ex(轉載自第一范文網,請保留此標記。)cel對整理的數據進行整體的分析,列出最近幾年的產品價格,從以上總結的價格趨勢圖中,根據中國氯堿網中對上月度簡報信息,對價格趨勢進行詳細的分析說明,從評論當中篩選出看漲價格的原因、看跌價格的原因,以及當月價格和其他影響價格方面的備注,比如國家政策方面中進出口退稅方面等;
第二:報價比較方面:根據本企業(yè)報價和其他企業(yè)報價,同時列舉主要競爭對手的報價,以及比較之間的差別,看出本企業(yè)報價的優(yōu)勢與劣勢;在競爭力方面:同類產品的國內市場價格以及分析同樣價格下的交易方式和條件,比較和分析競爭力優(yōu)勢與劣勢;第三:國家宏觀政策方面: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家相關的政策信息以及與企業(yè)產品相關信息,及時了解最新的政策和信息有利于企業(yè)做出正確的決策;比如出口退稅方面的政策,并且了解與之相關的信息,比如國家統計局統計相關產品的進出口和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比率等;都有利于企業(yè)做出正確的判斷;
第四:在與外商談判前期,調研是極為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這個環(huán)節(jié)包括對原始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以及在制作幻燈片的時候應該包含的四個方面:價格、供需關系、國家相關產業(yè)政策和競爭力等;其中的價格方面,可以根據總結和整理的信息判斷近期價格趨勢,以及報價的依據和原因等;并說明價格看漲看跌的原因,以及影響價格起伏的主要因素等;在供需方面,分析市場行情了解國內國際產品供求關系以及市場需求方面的信息,供需方面的信息是影響價格高低的一個重要因素;政策方面包括國家的貿易政策和相關產業(yè)的進出口方面的政策,以及出口退稅政策等,及時了解國家當前相關政策,與本企業(yè)產品相關的政策需要及時的了解,然后判斷進出口量以及價格等!
總之:從定量分析到定性分析,前期的調研是一個非常關鍵的環(huán)節(jié),在整個外貿易的過程中,首先要做好調研和分析的工作然后再做外貿的其他流程;
第一:首先在大學期間要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大學生在校園里的學習從某種程度上學的不是知識,而是一種思維的轉變,只有從這些長期的知識積累當中,才可以改變自己的思維方式,在看待問題的時候,運用所掌握的知識結合社會實踐的經驗,才可以提高自己看待問題的深度和廣度,一個人的眼界和視野,以及明確清晰的思路對于一個人的發(fā)展是很重要的,只有你的思維方式得到轉變,主動的去思索一些問題,在看待問題的時候,你才可以看的更多別人看不到的東西;
第二:知識的學習和社會實踐的關系,現在企業(yè)招聘人才傾向于有工作經驗的員工,大學生們應該積極的參加社會實踐,在實踐當中鍛煉自己,在實習鍛煉的期間不應該太過于重視工作的環(huán)境和待遇,如果有機會在實踐過程中運用到自己所學的專業(yè)知識這樣更好,如果沒有這樣的機會,做一些與本專業(yè)以外的實習,同樣可以得到很多的鍛煉,比如你在實習的過程中需要與人進行溝通和交流,以及在遇到問題的時候你會考慮怎么去思考怎么去解決等;
第三:熟悉一些辦公的軟件,摸索其中你沒有發(fā)現的功能,練習并且在實踐中加以運用,提高自己對相關軟件的運用熟練程度,這樣你可以取得預想不到
的效果,可以提高你的工作效率,以及你用其他方法所達不到的效果,同時需要培養(yǎng)自己主動獲取信息的能力,比如報紙、電視、互聯網等,遇到問題時候首先應該考慮自己去收索相關的信息和知識,培養(yǎng)自己的主動性,只有你思維的轉變以后,在遇到問題的時候你才可以更有效的去解決,善于借助外力,利用社會資源和網絡資源;
第四:知識不是單一的也不是分散的,而是綜合的融合在一起的,我們應該學會把所學到的知識融合到一起,去看待問題去分析問題,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只有這樣我們看待問題才會全面才會有深度,才可以看到更多的東西;比如:在做談判前期的調研工作的時候,需要綜合運用到數學知識、統計知識、邏輯學知識、分析方法、電腦操作的知識等等,我們要學會把自己所學習到的知識融合到一起,在實踐當中,把知識轉化成為一種工作的能力,結合社會現實,運用綜合的知識去解決和分析問題;
職業(yè)生涯的方向:學習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yè)的學生,如果將來畢業(yè)后希望從事國際貿易方面的工作,那么他們的職業(yè)生涯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物流方面;第二階段:貿易方面:第三階段:金融方面;第四階段:經濟方面;
在這個四個階段中,他們之間相互聯系,任何一個部分的知識都不可以缺少,他們之間的關系是逐步的上升和發(fā)展的,從物流到貿易、從金融到經濟,處于不同的層次階段,要求是不同的,然而不論你所處于那個階段,首先你需要有一個大致的職業(yè)生涯規(guī)劃的方向和清晰的思路,只有這樣,你在人生的發(fā)展過程中才會有明確的方向,才不會迷失自己!
5結論和建議
通過這次實習的鍛煉,以及我在實習過程遇到的問題和我的感受和體會,我總結出幾點,以便在以后的學習和工作中對我進行指導:
第一:明確自己的思路改變自己的思維方式,擴大自己的視野和眼界,以及熟悉自己的職業(yè)生涯的規(guī)劃,主動學習、主動思考,把知識融合在一起,提高自己看待問。第二:做事情要穩(wěn)重踏實,不能隨自己的性子,任意而為
擴展閱讀:法國民事法國民事司法中的衡平判決(下)的應用
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
法國民事司法中的衡平判決(下)
3、衡平判決的適用
相比“友好裁決”在仲裁中適用的成果[1],訴訟中適用的結果甚微[2]。雖然一些上訴法院設立了“友好裁決庭”(chambresdel’amiablecomposition),但是凡爾賽和?巳樟_旺斯上訴法院[3]的實踐表明并沒有達到預期的目標。在1998年12月,格倫諾貝爾上訴法院的勞動爭議庭專門召集律師展開對“友好裁決”的討論,以鼓勵此項活動的推廣。然而,收效仍不理想:直到1999年,僅有6項請求被提起。
根據法國法學家們的分析,衡平判決的失敗從主觀上歸結為當事人、律師對“友好裁決”的不信任。例如,艾思圖普(Estoup)先生分析訴訟參加者對求助“友好裁決”猶豫不決的三重原因,包括:首先,友好裁決,如同調解,實際上就是個觀念問題。當通過共同協議求助于法官的“衡平”,意味著接受一定程度上的討論,也就是向對方退讓一步以達成和解。其次,當事人求助于友好裁決并不真正是為了正義的實現,而可能是為了挽救因逾期喪失的權利或規(guī)避法律條文的適用。此外,如果他們真正想求助于衡平,他們寧愿通過調解途徑,因為在調解中他們仍享有一定的形式控制權。最后,尤其重要的是,與適用法律的結果相比,友好裁決具有更多的不確定性,因為“衡平”(即正義)本質上是非常主觀化的概念,在每個人心中都有自己的解答。在嚴格適用法律的情形下,當事人對結果仍具有一定的預測性;而在友好裁決中,他們只能自我說服法官的衡平判決更符合自己的利益。因此,當事人,放棄依法審判權,而求助于友好裁
決的前提必須是他們對法官有足夠的信任感。而導致這些主觀原因的出現是有其歷史淵源的。參加者排斥友好裁決是因為他們認為,此來源于以往糾問制之下產生的,起初盛行的舊制度,而數世紀以來被遺忘的傳統。成文法體系的法國背景從其本質上不贊成對已編撰的條文進行改變。因此,要解開實踐中已經俗成的程序枷鎖是非常艱難的,同樣,放棄已經形成的經驗和習慣,也是非常艱難的。所有改革都被視為是一種干擾,甚至是一種歷險;除非其有強制性的規(guī)定,才可能產生一定效應。[4]另外一位學者,弗沙爾(Fouchard)先生也論述到友好裁決在訴訟中失敗的最明顯的原因是不信任。程序的參加者還沒有轉變他們的態(tài)度,不喜歡立法者所提出的改革措施。許多律師只了解程序的基本結構和日常操作,沒有時間,也沒有興趣去研究和實踐新的措施。
客觀原因上,衡平判決的失敗則被一致歸結為法律規(guī)定的適用條件過于苛刻。[6]衡平判決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時間條件:糾紛產生之后!坝押貌脹Q”協議只能在糾紛產生之后,即成因充分了解的情形下達成;這意味著,糾紛產生之前的有關協議無效。糾紛產生后,在提起訴訟之前或法院受理后,當事人都可以達成“友好裁決”協議。在糾紛產生后至提起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在協議中合意指定管轄法院;而提起訴訟后,“友好裁決”協議只能由依法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否則被告人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2)形式條件:應當具有當事人的明確協議。當事人意欲求助“友好裁決”,授予法官根據公平原則來衡平解決糾紛時,必須達成明確的協議,排除一切其他的默示或暗示的意思表示。這是因為,此協議實為“當事人主動放棄權利的條款,即他們通過達成此項條款放棄法律的保護和利益,而允許裁斷人無需嚴格遵守法律來做出裁決”。但是,明確的協議不等于書面的協議。協議的形式是多樣的,可以是簡單的書面形式,或直接來到法官面前的口頭宣示,或意見的交換。不過,“協議的目的必須是直接的和明確的,不需要通過邏輯推理來發(fā)掘默示意思表示之下的真實意思表示”[8]。協議的內容,如同訴訟請求,將會限制法官“衡平”權力的范圍,即法官衡平判決的內容不能超出當事人協議的請求范圍。
(3)實質條件:必須是當事人有權自由處分的權利。當事人不能通過此協議規(guī)避禁止性規(guī)定。此條件源于仲裁中的判例:友好裁決人,原則上不需要遵守程序或形式上的規(guī)定[9],但必須遵守公共秩序(ordrepublic)原則[10]。學術界對此也達成認同:“解除友好裁決人遵守法律的義務并不意味著其可以逃避公共秩序原則的約束。相反,公共秩序原則將一直束縛其活動,無論是糾紛的實質內容還是程序本身。”[11]然而,從實踐中看,此項實質條件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友好裁決”的適用。例如,在格倫諾貝爾上訴法院1998年4月27日的判決中,雙方當事人意識到原有要求的和補貼的數額不合理,于是請求上訴法院“友好裁決”。然而,上訴法院卻無法進行衡平判決,因為當事人的請求涉及到加班時間,而這屬于經濟公共秩序的內容,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法院只能依法裁定。
針對訴訟中衡平判決適用條件的苛刻性,一些學者提出了相應的修改意見。布魯亞爾(Brouillaud)先生認為:首先,取消原有的時間條件限制,即友好裁決協議也可以在糾紛產生之前達成。因為,糾紛產生后,要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放棄其部分權利,避開對其有利的依法審判,而求助友好裁決的念頭很難產生;如此,友好裁決協議的達成機率大大減少。相反,在合同締結中,基于雙方的互相信任,維護合同平衡,誠實信用合作的共同理念,友好裁決協議的達成相對比較容易。所以,我們不應該排除了在糾紛產生前易于達成友好裁決協議的良好時機。其次,增加當事人在友好裁決協議中對法官的合意選擇權。選擇仲裁員是仲裁的基本屬性之一,因為這體現了當事人對糾紛的公斷人特殊的信任。此點也被艾思圖普(Estoup)先生所贊同:“如果我們想新民事訴訟法典第12條的規(guī)定變成事實,那么也需要在司法機構中增設對法官的選擇權!盵14]最后,應當允許法官,在不觸及司法機構內部規(guī)則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比較簡便的程序。
4、“衡平”使命的行使
除了適用條件的苛刻性,具體適用條文的缺失,也是導致“友好裁決”適用困難的另一個客觀原因。無論是在訴訟還是在仲裁中,承擔友好裁決人的法官或仲裁員的義務,民事訴訟法典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不過,近年來判例的補充和學術界的研究逐漸在補充這一空白。他們總結出:法官或仲裁員,在友好裁決中,
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對審原則(lecontradictoire)或辯論原則、當事人的意愿。具體落實到司法活動的過程中,法官或仲裁員必須注意三點:衡平中并非完全排除法律的適用;衡平的裁決結果必須有充分的說服理由;在合同糾紛處理中,不能通過強加新的義務以達到創(chuàng)造新合同的效果。
(1)衡平不排斥法律的適用
當事人在通過授予裁決人根據公平原則“衡平”的情形下,實際承認后者可以規(guī)避法律規(guī)則的適用。然而,裁決人是“可以”,而非“應當”規(guī)避法律的適用。因此,我們并不禁止裁決人,在其認為適用法律更符合正義的情形下,依據法律來作出裁決。當然,他應該對為什么要適用法律做出合理的解釋。[16]這點在國際仲裁中也得到確認。在1984年巴黎國際商會的仲裁裁決中,其裁決理由明確表示:“衡平旨在考慮到具體情形、局勢和因素,不拘泥于法律的框架,以避開或者修改法律規(guī)則的嚴格性。但是,這并不妨礙裁斷人在認為適用法律更加適合衡平旨意的條件下依據法律作出裁決!
給予法庭“友好裁決”的權力,當事人的意愿是糾紛的處理不僅僅是以法律條文為依據,而是為了得到一個公平、可以被接納的解決方案,必要時,改變法律以適應具體的事實情況。[18]友好裁決人被賦予的是一種真切的“使命”,而非簡單的權力。友好裁決同時蘊含著兩項內容:一是在法律之外裁決的權利,二是消除不公平的義務。如果法律的適用導致不公平,法官則避開法律而衡平判決;如果法律的適用符合正義,法官則應當根據法律條文來作出裁決。公平的解決一直是友好裁決所追求的最終目標。
(2)衡平判決中的理由。
關于友好裁決中是否應當有義務附以判決理由,一開始時態(tài)度是否定的。起初,判例并不承認判決理由的義務,友好裁決中裁決人不受程序規(guī)則的約束,也被免除其判決理由的義務。最高法院認為“友好裁決中的裁決人,負有整頓社會的責任,除非有特殊的困難,不被要求給予判決理由以支持其裁決”。
然而,在20世紀60年代判例的態(tài)度發(fā)生轉變。巴黎上訴法院,在其判決中,認為“仲裁法院和其他法院一樣有義務對其作出的判決附有判決理由,這是無條件的和絕對的。當事人,即使在授予友好裁決時,
也無法取消這一義務!盵21]仲裁裁決和其他判決一樣需要有判決理由,即使是在友好裁決的情形下也同樣。
近年來,層出的判例中愈加肯定了這一判決理由義務。裁決人在友好裁決時,如果他宣告衡平后的結果是適用法律規(guī)則,就應當充分解釋其認為適用法律規(guī)則更加符合正義的理由。[22]比如,裁決人不能依據法律條文簡單駁回要求專屬付款的請求,而沒有解釋此舉適宜正義的理由。[23]再如,裁決人在評估爭議債權的數額中計算后的價格,沒有解釋為什么采用已確定的合同價格更符合公平的考慮,如此產生的結果不符合公平;裁決人并沒有真正履行好友好裁決中的使命。[24]
不過,友好裁決中的判決理由的要求明顯低于依法裁決中的判決理由義務。因為“友好裁決人不被要求限定于當事人辯論中的詳細細節(jié)”[25],相比普通判決中法官必須對當事人提出的每項請求都要給予法律解答的義務,友好裁決中的法官只需陳述其理由,以及理由與判決主文的主要點的邏輯關系即可。[26]例如,在對損害的評估中,法官原則上應當解釋和驗證評估的內容,即使他享有這種獨立的權力。而在友好裁決中,他擁有一定的裁量權,不需要做出這樣的解釋。
(3)“衡平”對合同的謙讓
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的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的意愿是合同的靈魂。如此,在合同糾紛處理中,當事人同意授予法官或仲裁人根據公平原則衡平處理時,是否意味著這種對依法審判權的“放棄”等同于對合同產生的約束義務的“放棄”?裁決人是否有權力改變、規(guī)避或修訂合同?關于這些問題,學術界一直存在爭論,判例中的態(tài)度也很反復。
學術界劃分成兩個對立的陣營:支持和反對。支持者認為,承認友好裁決人的對合同的修訂權力,實際上就是將友好裁決條款等同于合同修訂條款。他們認為,友好裁決“暗含著修訂合同的權力。通過友好裁決,我們給予裁決人根據公平和適度的原則裁決的權力,實際上也就蘊含著在一定界限內修改已不被履行或將不被履行的合同義務的權力”。[28]反對者則否定了友好裁決條款和默示放棄合同的等同性,因
為他們認為,“對合同的放棄只能源于一種明確的,非模棱兩可的意愿,不需要任何討論來深究的意思表示!盵29]如此,沒有當事人意愿的明確表示,就猜測友好裁決條款等同于對合同的放棄,這是不正確的。確實,依據法典條文,友好裁決條款意味著法官擁有避開法律條文適用的權力,但是,這不意味著同時擁有不遵守合同內容的權力。在缺乏當事人的明確意思表示時,裁決人不能僅依據友好裁決條款而推斷出可以不遵守合同的結論。另外,“友好裁決人,因為很容易迷失于正義的不確定之中,所以,必須以合同作為其迷茫中的唯一指示燈,來照明法律迷失的黑夜!
翻閱有關判例,一方面,從1977年開始,判例原則上承認友好裁決人可以改變、調整、甚至排除合同的適用;另一方面,在衡平權力和當事人意愿沖突的情形下,他們也限定了裁決人修訂(réviser)權力的條件。
相關判例已經承認裁決人,在接受友好裁決的請求后,在下列情形下修訂合同:1)裁決只支付債權人合同中預期款額的一部分[32];2)裁決當事人之間平均攤負銀行利息數額,而不是合同中規(guī)定的僅由一方承擔[33];3)駁回取消依據協會組織章程的規(guī)定正規(guī)召集的全體代表大會的請求[34];4)限制合同中不競爭條款的適用范圍[35];5)裁決減少合同預期的損害賠償數額[36];6)在合同解除的賠償義務中,只加予一方當事人的責任而忽視其他當事人的應有責任的條款,被判定無效。
然而,在排除合同內容的適用時,裁決人應當避免“重新產生一個新的合同”[38]:他不能修正合同中的經濟(économie)[39];他不能主持一次對合同的重新協商(renégociation)[40]。友好裁決人的調整權力允許減少嚴格適用合同所產生的不公平,以重新建立最初的平衡;但是,他不是取消合同的效力。他也不允許擴充合同滋生義務的效力。
合同的經濟,這一概念在法國判例中一直存在爭議;如今,它已成為一個“令人困惑的”定義。在友好裁決中,裁決人有權力改變合同,當然不能修訂合同的經濟,以避免違反民法典第1134條。如此,我們認為,此時的合同的經濟就是指合同的本來精神或根本本質。對此精神或本質的修改,將從實質上,顛
覆原有的合同而重新產生一個合同;例如,裁決人強加一些合同當事人完全沒有預見的合同義務,這則是對合同“經濟”的變更。
5、衡平判決對中國司法調解改革的借鑒意義
雖然說“友好裁決”在法國民事司法中的實踐至目前而言還是失敗的,然而,我們認為,對這一制度的研究將對中國目前規(guī)范司法調解的活動有重要借鑒意義。
司法調解,即法院調解,在遭受到種種詰難后,從上世紀末至本世紀初呈現出衰退的趨勢。但是,民事司法改革中產生的危機和黨中央“和諧社會”的政治口號給予司法調解回升的機會。顯然,司法調解的回升,并非只是一種簡單的重復,需要程序化的改革。2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開啟了司法調解程序化的進程。
我們知道,在以往的司法調解中,法官的調解活動,基于雙重角色調解員和裁判員的結合,呈現出調解和判決活動的交叉!罢{解式判決”和“判決式調解”[43]恰是這種交叉產生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產物。前者是帶有“調解”的名義或特征,但違背了當事人的意愿,實際上為法官一方意思表示的裁決結果;后者則是那些帶有判決的成分但并不違背任何一方當事人意志的結果。在司法調解已確立的三大原則中,我們認為自愿原則應該為三大原則之首;當事人的意愿是本質決定調解活動的關鍵所在。因此,對于“調解式判決”,我們主張堅決拋棄。而對于“判決式調解”,我們則可以將其規(guī)范納入司法調解的改革軌道中。改革途徑包括兩種:一是當事人提出申請,要求將調解協議內容以判決書形式作出的,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其不違背公共秩序原則的前提下,應該做出判決,以固定調解協議的內容。雖然我國的調解協議,比照西方國家的調解協議,已經有著直接申請強制執(zhí)行力,但是,現實中當事人不乏有如此請求。二是引入“友好裁決”制度。在司法調解中當事人無法達成和解方案時,當事人在充分信任的基礎上,可以委托法官通過衡平作出一個公平的裁決。
事實上,在201*年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第十七條第二款),我們可以找尋到“友好裁決”的萌芽:當事人就主要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對未達成協議的訴訟請求提出處理意見并表示接受該處理結果的,人民法院的處理意見是調解協議的一部分內容,制作調解書的記入調解書。[44]顯然,對于法院的處理意見如何成為調解協議內容的規(guī)定,最高法院的解釋非常單薄。隨著這項條款的適用,很多問題肯定會產生,例如,如何避免法院的補充意見“反客為主”,如何避免合意“強制”的產生,等等。如此,對“友好裁決”制度的研究將能解決法官在提出處理意見中權力規(guī)制的問題;這也正是本文的旨意所在。
友情提示:本文中關于《關系景華熱油泵鑄造有限公司的實習報告》給出的范例僅供您參考拓展思維使用,關系景華熱油泵鑄造有限公司的實習報告:該篇文章建議您自主創(chuàng)作。
來源:網絡整理 免責聲明:本文僅限學習分享,如產生版權問題,請聯系我們及時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