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全省中級法院刑庭庭長會議紀要
201*年全省中級法院刑庭庭長會議紀要
我院于201*年4月20日在桐廬縣召開了全省中級法院刑庭庭長會議。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杭州、寧波、溫州、麗水四市中院刑二庭庭長出席了會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桐廬縣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長和有關庭長應邀出席了會議。會議交流了去年各地普通刑事犯罪審判工作情況,討論了審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帶有普遍性的疑難法律問題以及審理死刑案件的量刑指導意見。我院刑一庭童志興庭長在會上作了總結講話,F(xiàn)將會議討論并達成共識的交通肇事犯罪及立功等幾個法律問題紀要如下:
1、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認定問題
會議認為,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即主觀目的,應當界定為“逃避法律追究”。對于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還要判斷其逃離的目的和肇事后的態(tài)度,不能一概認定其逃逸。如肇事者出于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圍觀群眾的報復毆打而逃離現(xiàn)場的;事后能夠盡快(最短時間內)通過報告單位領導或者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處理的,就不能認定為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應當僅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行為,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對于肇事者沒有在肇事后立即逃離現(xiàn)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將傷者送到醫(y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這種在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都應當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肇事者將傷者送到醫(yī)院后逃跑,傷者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不屬肇事者“因逃逸致人死亡”。
2、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認定問題
會議認為,在交通肇事罪中,肇事者履行了法定義務,同時又符合自首條件的,可認定為自首。首先,刑法并沒有把交通肇事罪等過失犯罪排除在自首制度以外。其次,肇事者必須報告公安機關雖然是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但是這種強制性義務并非是刑法上的強制性義務,它并沒有排除自首的成立。在交通肇事罪中,這種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和自首成立發(fā)生重疊,行為人履行了這種義務的同時,也可成立自首。
3、在交通肇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車輛的掛靠單位和名義上的車主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
會議認為,對車輛掛靠單位和車輛所有人是否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要根據(jù)掛靠單位和車輛所有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且這種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綜合評判。掛靠單位許可車輛掛靠在其名下,不管是否收取掛靠費,都對掛靠車輛負有監(jiān)管義務和監(jiān)管責任,因此,掛靠單位對掛象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會議認為:名義上的車主不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只要有證據(jù)證明其不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就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年10月29日以浙高法【201*】213號作出的《關于買賣車輛尚未過戶,買受方在使用中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chǎn)損失,出賣方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答復》中認為,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等手續(xù),是準予或者不準予機動車上道路行使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將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作為機動車財產(chǎn)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沒有法律依據(jù)。車輛一經(jīng)交付所有權即發(fā)生轉移,出賣方對交付后買受方在使用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報據(jù)這個答復,應理解為不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提出異議,法院審查后責任認定明顯不當或者可能錯誤的,如何處理的問題
會議認為,交通肇事責任認定書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證據(jù)之一。責任認定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罪與非罪,罪責輕重的問題。法院應當對事故責任認定正確與否進行審查,發(fā)現(xiàn)疑點時可委托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重新審核,并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書。如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不接受委托或者不出具審核意見的,或者當事人對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仍然有爭議的,法院可傳喚承辦事故責任認定的交警出庭接受質證。如承辦事故責任認定的交警不出庭作證的,只要被告人、辯護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經(jīng)法庭質證,表明責任認定明顯不當或者錯誤的,則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得作為定罪的依據(jù)。
5、被告人在押,其親友為了使被告人得到從輕處罰,制造犯罪案件,或者向社會閑雜人員買功,然后通過不正當途徑,將立功信息傳遞給在押被告人,由被告人向司法機關進行檢舉,是否構成立功的問題。
會議認為,被告人親友制造犯罪案件,諸如制造販毒,想讓被告人立功,這本身是一種弄虛作假行為,危害社會,其實質是為了逃避懲罰。這種情況不能構成立功。對于通過許諾或金錢、財物等利益交易獲得檢舉線索,然后通過不正當途徑,將線索傳遞給在押被告人,由被告人來檢舉,這種檢舉即使查證屬實,不能視為立功。如果立功一概不問來源,就會很容易讓人鉆法律空子,以一些人的違法亂紀來換取被告人立功,有錢有勢者都可以買到從輕處罰,這樣將會失去社會正義。至于被告人向同監(jiān)人打聽或者言談中獲得檢舉線索,這屬于被告人在生活接觸中正常途徑得到的,公安機關本身也是鼓勵在押人員檢舉揭發(fā)自己掌握的他人犯罪。這種檢舉揭發(fā),查證屬實的,可認定為立功。
6、立功信息來源于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可否構成立功的問題會議認為,在刑事司法活動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員將自己所掌握的有關他人犯罪信息告訴在押被告人,再由被告人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fā)。對于這種檢舉揭發(fā),即使查證屬實,也不能構成立功。因為這種情況的檢舉揭發(fā)內容,不屬于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情況。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處理或報告已經(jīng)掌握的犯罪信息,不得向外泄露,這是其法定職責。將已經(jīng)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信息提供給被告人,就是一種嚴重的瀆職行為,被告人由此獲取的他人犯罪信息,不能構成立功。這與司法工作人員犯罪后,交待其先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掌握他人的犯罪信息,不得作為立功處理的道理是一致的。7、被告人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經(jīng)查確實有犯罪事實發(fā)生,但被檢舉的作案人在逃,無法抓獲;或者被告人提供在逃罪犯的下落線索,公安機關沒有抓獲,是否構成立功的問題
會議認為,這兩種情況都不能構成立功。上述第一種情況,沒有抓獲作案人,無法認定已經(jīng)發(fā)生的犯罪事實就是被檢舉人所為,事實上沒有抓獲作案人,也等于已經(jīng)發(fā)生的案件沒有得以偵破,這種情況不符合最高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提供的線索必須是以偵破案件為前提條件,才能構成立功。上述第二種情況,雖然有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行為,但罪犯未能抓獲歸案,因其協(xié)助行為不具備有效性,也不能構成立功。
8、關于尋釁滋事罪于故意傷害罪的界定問題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則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實踐中,往往與故意傷害罪(輕傷)較難區(qū)分。會議認為,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輕傷)的界定,主要從兩方面去區(qū)分: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社會公共秩序,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二是主觀故意和行為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的主觀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為了逞強爭霸,顯示威風,無事生非,打人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發(fā)泄對社會不滿情緒等。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其動機有的出于報復,有的出于一時激憤等。在實踐中,無故毆打他人的并不多見,對這種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并無爭議。一些由瑣事引發(fā)或發(fā)生口角后就動手打人的,或者講江湖義氣,幫助打人的情況就比較復雜。這類情況中,如果行為人一開始就蠻橫無理,以強欺弱,出于奈何不了他的心態(tài)的,可定尋釁滋事。如果是由于民間糾紛引發(fā)或者確實事出有因,并不是無事生非,則不應定尋釁滋事,構成輕傷的,則定故意傷害罪。
擴展閱讀:201*.6.29浙江高院刑二庭全省法院經(jīng)濟犯罪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全省法院經(jīng)濟犯罪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關于印發(fā)《全省法院經(jīng)濟犯罪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二)》的通知(浙高法刑二(201*)1號)
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紹興市、嘉興市、湖州市、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衢州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金華市、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各基層人民法院刑庭:
現(xiàn)將《全省法院經(jīng)濟犯罪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二)》印發(fā)給你們,供審理案件時參考,但應避免機械套用。如與法律或司法解釋沖突,應以法律或司法解釋為準,遇有問題時請及時報告省法院刑二庭。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全省法院經(jīng)濟犯罪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二)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省法院經(jīng)濟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省高級法院刑二庭于201*年6月7日至8日在新昌召開了全省法院經(jīng)濟犯罪疑難問題研討會。部分中級法院、基層法院的刑庭庭長、審判長參加了研討會。研討會就近幾年來各地法院在審判經(jīng)濟犯罪案件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展開了充分討論,并就其中一些普遍性的問題形成共識,現(xiàn)紀要如下。一、自首中“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認定
犯罪嫌疑人先行實施的犯罪行為雖然已經(jīng)被當?shù)氐乃痉C關掌握,但對現(xiàn)行犯罪進行偵查的司法機關,通常情況下難以了解到或發(fā)現(xiàn)該先行發(fā)生的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司法機關尚未掌握”。二、單位犯罪中自首的認定
自首的成立條件同樣適用于單位犯罪,即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認定為自首。單位犯罪中的自首,一般根據(jù)下列原則分別認定:(1)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單位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單位自首,并依法對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從寬處罰。如果有的人員拒不到案或歸案后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對該人員不予認定自首。
(2)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先行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歸案后亦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認定單位自首;如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拒不到案或歸案后沒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則只能對自動投案的直接責任人員認定自首。
三、數(shù)量或數(shù)額未達到追訴標準但非法獲利數(shù)額巨大的發(fā)票犯罪的處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折抵稅款的其他發(fā)票,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份數(shù)或者票面數(shù)額未達到追訴標準,但非法獲利數(shù)額巨大的,可以根據(jù)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四、入戶盜竊構不成盜竊罪時能否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入戶盜竊未竊得財物或竊得財物數(shù)額未達較大標準,不構成盜竊罪時,對行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是,如果有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等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則定故意毀壞財物罪。五、以購物為名騙得商品后再逃離的行為定性
以購物看樣為名從商店營業(yè)員處得到商品后,不顧營業(yè)員喝止、追趕,公然攜帶商品逃離營業(yè)員的控制范圍,應以搶奪論處。
六、取得他人信用卡資料通過網(wǎng)上銀行轉帳方式占有他人存款行為的定性行為人通過欺騙或其他方式取得他人信用卡卡號和密碼等信息資料,再利用該卡號和密碼通過網(wǎng)上銀行轉帳的方式占有他人帳戶內數(shù)額較大的存款,其本質系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可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七、入戶盜竊次數(shù)的認定
行為人連續(xù)對同一幢樓的幾家住戶實施盜竊,雖然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且在時間上有連續(xù)性,但由于戶的相對隔離性,根據(jù)社會一般觀念,不宜認定為在同一地點作案,應以戶為單位認定盜竊次數(shù)。
八、騙得他人汽車后又以詐騙方式變現(xiàn)的數(shù)額的計算行為人采用詐騙方式非法占有他人汽車后,又以偽造行駛證等證件典當、出賣等方式變現(xiàn)的,其數(shù)額不累計計算。
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私自出賣行為的定性
行為人代為保管他人財物,后將財物私自出賣,可推定其拒不退還,可以侵占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是,行為人出賣財物的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較重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應數(shù)罪并罰。十、未完成形態(tài)搶劫次數(shù)的認定
犯罪未遂雖屬于未完成形態(tài),但已直接侵害犯罪客體,在認定多次搶劫時,應計入搶劫次數(shù),但可視案情對行為人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實踐中存在的行為人選定目標進行多次踩點后實施犯罪的,應只認定為一次犯罪。十一、轉化型搶劫中不同年齡段行為人的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已滿十六周歲的人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共同實施這種行為的,對己滿十六周歲的人的行為以轉化型搶劫定罪處罰。
十二、提出的敲詐勒索數(shù)額沒有全部獲取時的犯罪數(shù)額的認定
行為人敲詐他人并提出明確的敲詐數(shù)額,但因意志外原因而只取得部分錢財,未取得全部錢財時,犯罪數(shù)額應全額認定,未取得的部分可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行為人在敲詐勒索的實行過程中,逐漸明確敲詐數(shù)額的,以最后確定的數(shù)額作為犯罪數(shù)額。
十三、國有企業(yè)改制中隱瞞國有資產(chǎn)行為的定性
國有企業(yè)改制中隱瞞國有資產(chǎn)的行為可構成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或國有公司、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應結合案情分析認定。行為人實施的行為符合想象競合犯特征的,即行為人基于數(shù)個不同的具體罪過,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的情形,無需數(shù)罪并罰,而應按照其犯罪行為所觸犯的數(shù)罪中最重的犯罪論處,構成貪污罪的,貪污數(shù)額應根據(jù)隱瞞轉移國有資產(chǎn)數(shù)額和行為人在改制后的企業(yè)中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確定,對未計入貪污的部分作為國有財產(chǎn)損失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十四、受賄并實施瀆職犯罪行為的處理
行為人因受賄實施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瀆職犯罪行為,同時符合兩個犯罪構成的,除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應數(shù)罪并罰。十五、受賄罪中賄賂范圍的界定
受賄罪中的財物,一般指金錢和物品,但可以包括財產(chǎn)性利益,即可用金錢數(shù)字計量的物質利益,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提供免費旅游、免費裝修等。十六、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人員構成受賄罪是否均須為他人謀利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構成受賄罪,須符合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xiàn)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十七、歸還挪用款項后再予挪用的犯罪數(shù)額計算
行為人多次挪用,每次挪用數(shù)額均較大,時間均超過三個月,每次歸還后再予挪用,不屬于以后次挪用款項歸還前次挪用款項的,挪用的數(shù)額應累加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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