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措施
住建局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措施
為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貫徹落實《同江市201*年綜治工作要點》文件精神,我局結合工作實際,采取六項有力措施積極開展行政調解工作。
一是充分認識行政調解的重要作用,努力發(fā)揮政治、組織、管理優(yōu)勢,強化調解意識,履行調解職能。認真落實責任,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建立健全有關爭議糾紛調解的具體工作程序,在調解行政爭議時,找準爭議糾紛的焦點和各方利益的連接點,消除隔閡,促使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達成調解協(xié)議。
二是對發(fā)生的行政爭議和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糾紛,要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和糾紛實際情況,先行組織調解,調解不成再選擇其他渠道解決。在爭議雙方有調解愿望的基礎上,要耐心釋法明理,做好勸解工作,充分協(xié)商,為雙方當事人最后達成調解協(xié)議提供方便、創(chuàng)造條件。
三是在解決糾紛中,要積極為雙方當事人溝通搭建平臺,必要時邀請專業(yè)人士或者其他個人參加行政調解,努力促使當事人和解。對事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事關社會穩(wěn)定大局的重大疑難糾紛,要認真調查研究,必要時要制定工作預案,積極介入,及時疏導、調處,避免矛盾激化。四是加強行政調解制度建設,規(guī)范行政調解行為。建立行政調解報告制度,匯總分析下級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建立行政調解員備案制度,行政調解室應公示調解人員名單;建立行政調解培訓制度,加強對行政調解機關和工作人員的業(yè)務指導和培訓教育,提高業(yè)務能力和辦案水平;建立健全行政調解的具體工作程序,在調解申請、受理、調查、聽證、調解實施、調解期限等方面制定出具體的規(guī)定,做到有章可循、有規(guī)可依。
五是在行政調解工作中,既要各施其職,又要密切配合。對法律關系單一、一個職能部門能夠解決的爭議糾紛,由該職能部門負責解決;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爭議糾紛,由最初受理的部門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協(xié)調解決;對法律關系復雜、涉及多個部門的復雜矛盾糾紛,邀請相關部門參與協(xié)調解決。
六是嚴格落實行政調解工作責任制,對組織領導不力、工作不落實、責任不到位,導致爭議糾紛突出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工作敷衍塞責、無故推諉和拖延而導致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實行責任倒查,嚴格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擴展閱讀:調解工作制度
分宜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行政調解工作流程圖
申請裁決或復議申請仲裁或訴訟結案歸檔告知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調解終結歸檔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對符合條件的受理啟動行政調解調查取證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
調解工作制度
1、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調解委員會
主任:萬愛榮(縣住建局副局長、綜治辦主任)
副主任:廖永清(縣住建局副局長)
黃智海(縣住建局副局長)
夏侯發(fā)生(縣住建局副局長)
成員:朱小光(縣住建局辦公室主任)
周建東(縣住建局建筑監(jiān)管股股長)彭永紅(縣住建局城鄉(xiāng)規(guī)劃股股長)黃峰(縣住建局城鄉(xiāng)建設股股長)
張曉元(縣住建局建筑工程質量安全股股長)
胡興平(縣住建局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嚴曉紅(縣住建局辦公室副主任)
調解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縣住建局綜治辦,由朱小光同志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業(yè)行政調解機構電話:5818695
調解原則
(一)自愿原則。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調解工作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和調解結果;
(二)合法原則。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調解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不得侵犯國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平等原則。調解機關應當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對人自愿、充分、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愿和訴求的權利,公正、公平地調處矛盾糾紛。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一方時,與管理相對人在調解過程中地位平等。
(四)職權原則。在本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職權范圍內開展調解工作。矛盾糾紛超出本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職權范圍的,應及時移送其他部門,矛盾糾紛不屬于行政調解的,依法予以處理。(五)及時原則。機關各股室或下屬單位應增強行政調解意識,主動排查、化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業(yè)糾紛,積極探索化解行政爭議的新機制,主動加強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組織的溝通和配合。
(六)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調解人員行為規(guī)范
(一)不得拒絕接受糾紛當事人的調解請求;(二)不得以冷漠推諉的態(tài)度對待當事人;(三)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四)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和商業(yè)秘密;(五)不得侮辱、壓制、打擊報復當事人;(六)不得吃請收禮、索賄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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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解受理審批登記制度
(一)行政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和相應股室設立專門的糾紛登記薄,對糾紛當事人的口頭申請或書面申請進行登記。
(二)糾紛登記應當記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事由,記錄人簽名或蓋章,記明登記日期。
(三)糾紛登記后,應當對糾紛進行審查,對不屬于本行政調解委員會調解范圍的糾紛,要在穩(wěn)定事態(tài)發(fā)展的基礎上,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申請?zhí)幚。對屬于調解范圍的糾紛,應當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告知當事人。
(四)糾紛處理實行首問首辦責任制,各相應股室及時向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匯報,以便及時調解,做到不推、不拖、不積壓。
(五)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和各相應股室對于可能激化的糾紛或當即可調解的簡單糾紛,可以在穩(wěn)定事態(tài)發(fā)展的基礎上先行調解,后補辦糾紛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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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訪制度
(一)回訪應定期進行,由調解委員會辦公室根據(jù)糾紛實際情況加以確定。
(二)回訪要有針對性。1.復雜的易反復的矛盾糾紛:2.涉及多方當事人的糾紛;3.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
4.時間長的、在協(xié)議履行期間的糾紛。(三)回訪的內容。
1.了解協(xié)議的執(zhí)行情況、影響協(xié)議履行的隱患;
2.了解當事人特別是重點人的思想狀況,行為有無反常,對調解協(xié)議的態(tài)度等;
3.有無新的糾紛苗頭;4.對調解人的意見、建議。(四)回訪履行措施。
對影響正常履行協(xié)議的各種隱患、糾紛動向、當事人的思想狀況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決的辦法。對有激化苗頭的,要果斷采取措施,重大險情要及時上報。對調解工作中的缺陷要加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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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限規(guī)定
1、受理。當事人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見;
2、符合管轄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啟動行政調解程序并及時告知當事人;
3、不符合管轄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解決糾紛的合法渠道;
4、未啟動調解程序前,認為矛盾糾紛有可能激化的,無論是否符合管轄條件,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緩解矛盾;5、調解前3日,應將調解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6、調解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終結。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經(jīng)調解機構負責批準后,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7、對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應在7天內對履行結果進行回訪。8、檔案材料應在本月內完成歸檔,跨月的應在本季內完成歸檔。
31調解回避制度
有以下情況應回避:
1、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4、調解主持人的回避由調解委員會決定。
5、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并在調解會舉行前3日告知行政調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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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制度
1、調解人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局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偏袒一方當事人的;(2)、侮辱當事人的;
(3)、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4)、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的;
(5)、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調解申請,或不履行調解職責的;(6)、在調解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造成惡性事件、群體性事件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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