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縣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自查報告
邱縣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自查報告
邱縣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接省廳、市局《關于開展司法鑒定執(zhí)業(yè)規(guī)范化檢查的通知》后,思想上高度重視,工作中認真抓好貫徹落實,為促進司法鑒定機構規(guī)范化建設,完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執(zhí)業(yè)行為,保障鑒定質量,樹立司法鑒定行業(yè)良好形象,提高司法鑒定社會公信力,結合本單位實際,做到查漏補缺,開展自查工作:
一、高度重視,全面落實目標任務
為確保各項工作目標任務落實,局黨組高度重視,將目標任務層層分解到科、室、處、所,成立以局長為組長的綜合目標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做到抓早、抓緊、抓實;黨組成員按照分工,組織相關科室落實措施,進一步量化、細化目標,逐項排出工作進度表;采取自查互查,季度定時檢查工作進度等形式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協(xié)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全年目標任務的落實。自查得分為108.2分。
一是對上級文件精神進行了傳達。組織全體員工認真學習了省廳、市局關于組織對開展司法鑒定執(zhí)業(yè)規(guī)范化檢查的通知,統(tǒng)一思想,提高認識,了解內容,掌握標準,增強貫徹落實的自覺性,真正使檢查起到再促進、再提高的作用。
二是專人負責做好迎檢準備工作。設立迎檢科室,明確了責任人,按照主管上級對檢查的要求,組織有關人員逐項做好準備工作,迎接主管上級的檢查。三是針對檢查內容認真開展自查發(fā)現(xiàn)存在的問題,(一)三室建設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完善不到位,對醫(yī)學司法鑒定制度公示不到位;(二)由于我院涉及的業(yè)務范圍是醫(yī)學鑒定,而公安機關內部設立的機構也是法醫(yī)鑒定,使我中心工作開展受很大影響,致使業(yè)務不能很好開展。(三)宣傳不到位也是影響業(yè)務開展的一個原因。
四是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第一嚴格按照專業(yè)技術標準、規(guī)范進行司法鑒定,確保鑒定質量;第二積極同院領導溝通規(guī)范三室建設,設立了獨立的接待室、鑒定室、檔案室,完善了各項規(guī)章制度,做到制度、執(zhí)業(yè)人員情況及收費標準上墻公示,落實名冊公開、收費公開、程序公開、標準公開、業(yè)務范圍公開、執(zhí)業(yè)類別公開、職業(yè)道德公開、執(zhí)業(yè)監(jiān)督公開“八公開”;第三通過不斷地同上級部門溝通協(xié)商,201*年已在鑒定工作上邁出了第一步,有了實質進展。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首先在原有的基礎上使三室建設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更加完善;其次要加大宣傳力度,爭取上級領導支持,努力開展鑒定工作;第三積極參加各種司法培訓,到業(yè)務開展好的中心參觀學習先進經驗,提高本中心業(yè)務鑒定能力,使我中心醫(yī)學司法鑒定工作順利開展。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擴展閱讀:對《司法鑒定報告》的異議
對《司法鑒定報告》的異議
甘榮誠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的《關于鄭宣華等人訴盤錦市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的司法鑒定報告》,歪曲客觀事實,未實際對原告施工的工程進行勘察、測量,未采信經原告、第一被告、監(jiān)理公司和第二被告被告共同確認的工程量確認工程款,只依據(jù)第一被告單方提供的偽造證據(jù),得出的鑒定結論是錯誤的,鑒定的結果對本案的審判毫無意義。原告提出異議以下:
1、路基開挖土方:
鑒定報告采信汪國斌簽字的《工程量計算表》,原告不認可。原告向法院提交《工程量計算表》都是由兩個人或兩個人以上簽字,該表只有汪國斌一人簽字,無制表時間,無監(jiān)理簽字無效。汪國斌只是工程部的測量員,201*年7月已被原告解聘,汪國斌未經授權,無權代表原告出具報表。
原告認為該表是汪國斌在鑒定期間,被第一被告所收買,原告只欠王國斌18,130.00元,并在汪國斌被解聘后的次月付清.第一被告卻與汪國斌簽訂了欠款54,000.00元的《工資支付協(xié)議書》,這是收買行為。在第一被告指使下,汪國斌在第一被告?zhèn)卧斓牟牧仙虾灹俗,向法院出了偽證(補充證據(jù)1、2)。而鑒定單位對放著的證據(jù)不用,卻采信第一被告提供的偽證,國法難容。
原告申請對該表產生的時間和汪國斌簽字的時間進行司法鑒定。2、路基填土方(利用方填筑)
鑒定報告依據(jù)汪國斌提交的《工程計算表》,原告不予認可。理由同上。
該項已由唐敏代表第一被告呈報,監(jiān)理審核,業(yè)主(第二被告)批準,土方量:203,082立方米額,工程款1,777,242.00元。鑒定報告依據(jù)第一被告提供的偽證作出的鑒定結果是錯誤的(補充證據(jù)1、2)。
土方量差額為203,082立方米-85,558立方米=117,524立方米工程款差額為1,777,242.00元-383,300.00元=1,393,942.00元.3、土方爆破及開挖不在鑒定工程量內。
凡是原告施工的全部工程都是鑒定的內容,鑒定單位不予鑒定,失去鑒定意義。在爆破項目中,原告方有爆破資質和專業(yè)的施工隊伍,和經當?shù)毓矙C關審核批準的《爆炸作業(yè)單位使用許可證審批表》與施工隊有爆破《工程承包合同》,原告的爆破及開挖石方是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不進行鑒定是錯誤的。(補充證據(jù)3)
漏算:爆破工程量5800立方米×41.55元=240,990.00元。4、砂礫換填
漏計量石方量2700立方米×41.55元=112,185.00元.在工地鑒定現(xiàn)場,原告代理人向鑒定單位提出,2700立方米石方量漏算,評估單位不予理睬。業(yè)主已撥款1,858,657.00元(補充證據(jù)4),鑒定只計算988,101元。實為1,858,657.00元+112,185元=1,970,842.00元.
漏算:1,970,842.00元-988,101.00元=982,741.00元。5、護坡?lián)鯄Γ?/p>
本項鑒定報告中,原告報941.5立方米,單價299.34元,合價:281,828.60元,第一被告報705,8立方米,單價:293.46元,合價:207,124.00元。鑒定單位未對工程現(xiàn)場進行勘察、測量,本項中所附2頁《工程量清單》無上報人或單位簽字和蓋章,因此只能是鑒定單位偽造的,不能作為鑒定的依據(jù)。合同中并無對《護坡?lián)鯄Α穬热莸囊?guī)定。因此本項工程鑒定認定的工程量和計價款無依據(jù)。
本項應依據(jù)原告呈報的數(shù)額為準(補充證據(jù)5)。
6、涵洞工程(2米跨徑)、7、涵洞工程(3米跨徑)、8、涵洞工程個(4米跨徑)
以上3項工程,鑒定單位未對施工現(xiàn)場進行勘察、測量,只是走馬觀花的看了一下,所做出的結論是錯誤的。業(yè)主根據(jù)項目部唐敏經理簽字上報、監(jiān)理同意,業(yè)主批準的撥款數(shù)為準。
業(yè)主已撥付工程款347,818.00元,是合法有效的(補充證據(jù)6、7、8)。
9、程舉河大橋
已經業(yè)主比準,已撥款1,494,240.00元,其中只有三道小細未完成,數(shù)量很小。
鑒定方認為樁基檢測項目包括在鉆孔灌注樁單價中是錯誤的,應包括在大橋荷載試驗計算,所以應單獨計算(補充證據(jù)9)。
鑒定方認定不準確。10、路基請表
鑒定依據(jù)的報表不是經監(jiān)理公司批準的報表,應依據(jù)業(yè)主批準的
報表為準。由承包單位負責人唐敏呈報,監(jiān)理單位審核的《201*年6月支付報表》批準的數(shù)額:73,905.00元為準(補充證據(jù)10)。
11、清理現(xiàn)場。已認定。12、砍伐樹木、13、挖出樹根
原告呈報工程量砍伐樹木715根,單價40.25元,合計:28,778.75元。砍伐樹根715根,單價:49.19元,合計:35,170.85元,原告完成的工程量是在業(yè)主工程招標時就已確定的工程量(證據(jù)11、12、13),業(yè)主實事求是的支付了工程款是正確的.
鑒定單位依據(jù)被告提供的虛假情況作出的結論是錯誤的。14、臨時道路修建
原告呈報工程量6550米,單價87.33元,合價57201*.9元。第一被告呈報工程量4710米,單價33.51,合價157832元。鑒定認定工程量4833米,單價33.98元,164225.34元。經業(yè)主審核5240米,單價87.33元,(依據(jù)業(yè)主招標價)撥款457,609元,原告認為該價款是正確的(補充證據(jù)14)。
15、臨時工程用地
原告呈報工程量65,250,單價3元,合價195,750.00元,原告有5份協(xié)議書可證明。并有工地所在地政府關于《寧長二級公路臨時用地》補償標準可證明(補充證據(jù)15、16、17)。
鑒定單位的鑒定結果無依據(jù),是無效的。16、臨時供電設施
原告呈報工程量合213848元,原告完成了全部工程量,因此應
按施工合同價付款。
鑒定方按總價的20%計取沒有根據(jù)(補充證據(jù)15、16、17)17、供水設施
招標修正報表按100,000.00元報價,第一被告按16,566.00元申報,經監(jiān)理單位審核,《201*年6月支付報表》批準撥款80,000.00,原告已完成全部工程量,應按100,000.00元確定工程款(補充證據(jù)15、16、17)。
鑒定認定錯誤18、承包人駐地建設原告呈報150,000.00元。第一被告呈報90,000.00元。
鑒定120,347.12元。已撥款180,000.00元。
原告認為業(yè)主經審核認定的數(shù)額180,000.00元是正確的(補充證據(jù)18)。
鑒定結果是錯誤的。
19、自購材料費(砂石料部分)原告呈報價:1,388,230.00元。第一被告呈報價:586,287.00元鑒定價同第一被告。
201*年灌樁基礎用八家嘴黃沙:32,500.00元和201*年甲方供砂石料5,880.00元鑒定漏算(補充證據(jù)19)。
20、固定設備費
原告呈報價:1,547,880.00元是準確的。鑒定采取分攤、折舊不合理。
第一被告呈報價:914,168.43元,鑒定予以認定無依據(jù)。原告施工所采購的設備,定做的鋼模都是由原告墊付大量現(xiàn)金購進的,一般工程的投入都在前期,只有工程全部干完才有利潤產生,原告中途被迫退場,責任完全在被告,因此讓原告承擔設備費沒有道理。
21、預制場地硬化
原告呈報價:409,500.00元。被告呈報價9,873.00元。鑒定認定:9,873.00元。
該預制場地僅地面硬化情況:長130米,寬45米,厚0.2米。130×45×0.2=1170立方米
每立方米混凝土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水電費等350元/立方米,即:1170×350=409500元(補充證據(jù)21)。
鑒定結果無依據(jù)。22、鋼筋缺失問題鋼材缺失與原告無關。
工地鋼材由第一被告項目部材料員李振強一人管理,鋼材進多少,收多少都是由李振強經辦,原告沒有這個權力,因此鋼材丟失與原告無關。況且工地鋼材也被第一被告項目部自盜過,這些情況原告工地保管員和當?shù)卮逯Р繒浂际乾F(xiàn)場目擊者,并當時就報告了華能
業(yè)主,將車輛扣了兩天,通過華能業(yè)主才放了車(補充證據(jù)22)。
23、鄭宣華領用附屬非工程主體所用物資費用第一被告呈報6579元。鑒定認定:6579元。此項不屬于工程量鑒定內容。24、關于因為暗墳和征地影響誤工費用
鑒定單位對這個有關工程重大事項采取回避的態(tài)度,提出三方協(xié)商解決,真是天大的笑話。如果能協(xié)商解決還找鑒定單位鑒定干什么。
此項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1,530,000.00元,鑒定漏算(補充證據(jù)24)
25、關于資金借貸利息問題
不承認借貸利息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鑒定單位說原告和被告在這方面有協(xié)議,根本沒有。事實上業(yè)主(第二被告)每個月都按工程進度將工程款支付給第一被告,第一被告長期占用原告資金,因此必須承擔欠款的利息1,188,000.00元(補充證據(jù)25)。
26、辦理保函費用
關于這個情況:每個工程在簽訂合同時都要交保證金或辦保函,當時王寶良多次找原告要求辦一個1,500,000.00萬元的保函,原告想盡辦法辦到了,后來王寶良又不要了,說辦保函的費用他負責,當時認可8萬元(證據(jù)26)。
27、已用去稅金費用
第一被告所呈報的稅金實實在在,原告其中出了67000元,是原
告鄭宣華給趙嶺的現(xiàn)金(補充證據(jù)27)。
28、后段鋼筋制作及底座費用
此項費用已經發(fā)生,已由第一被告在201*年8月16日直接付給了大橋施工隊葉正兵,還有底座相關材料未計算,應該補算。
共計:263,995.00元(補充證據(jù)28)。未評估鑒定部分款項:
1、自購材料部分:
1鋼絞線、波紋管、錨具:395900元(補充證據(jù)29及訴狀證據(jù)○
6)。
2連接鋼板:281288元!
3工字鋼:35000元!
4樁基檢測管:21900元!
以上合計:734,088.00元。
2、三標工程變更及增補項目,合計:812,981.00元(補充證據(jù)32)。
3、其它工程費用
誤工費和利息1,530,000元+1,188,000.00元=2,718,000.00元。4、工程量清單修正報表
1施工環(huán)保費:40,000元。○
2施工安全生產專項費:50,000元!
3電訊設備施費:80,000元○
以上三筆共98,000元。
以上合計漏算:3,550,088.00元
綜上所述,鑒定單位就是一個造假公司,對該工程鑒定數(shù)據(jù)與被告呈報的數(shù)據(jù)分毫不差,連小數(shù)點都不差。實際上,鑒定單位就是第一被告的代理人。所做出的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jù)。
證據(jù)目錄
序號證據(jù)頁證明目的提供人1、2《工資19第一被告收買支付協(xié)汪國斌偽造報議書》、表無效欠條、《工程部人員分工安排》汪國斌個人簽字報表等《關于原告施工中使32申請使用炸藥合法土用炸藥方爆破及開挖等火工工程在鑒定范材料的圍內報告》等《201*1砂礫換填數(shù)年6月量、合價支付報表》第一被告提供名稱數(shù)34567
989101112《工地5原告已完成大例會紀橋建設要》及照片《施工7原告已完成施周報》工任務,業(yè)主及批準撥款73,《2040905.00元年6月支付報報表》2《201*年6月支付報表》2價:28,779.00元挖出樹根審批2價:35,171.00元9工程款:457,609.00元砍伐樹木審批1314同上1516171819臨時道路修建原告已完成5份用7合價地合同195,750.00元《201*3臨時供電設施年6月合價:213,支付報848.00元表》。同上2供水設施合價:100,000.00元同上2承包人人駐地建設合價:180,000.00元自購材12合價:料證據(jù)1,388,230.00元
20固定設20合價:備費證1,247,880.00據(jù)及照元片21222324鄭宣4工地物資歸李華:《關振強管理,丟于工地失與原告無關鋼材是否丟失的情況說明》及由李振強簽收的《水泥入庫登記表》252627因暗墳和征地影響誤工有項目部和工區(qū)六次向業(yè)主的報告和部分附表《關于工程投入資金利息的計算》原告辦理保函資料鄭宣華:《關于給趙嶺現(xiàn)金去寧縣12造成損失:1,530,000.00元1利息:1,188,000.00元38第一被告承諾費用由他們承擔1具體內容見說明
28地稅局交稅的情況說明》葉正兵:《說明》1后段鋼筋制作及底盤費用已產生,橋隊42人工程款227,995.00元已結清,還有底盤費用共計:263,995.00元293031《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檢測報告》及《民事訴狀》(證據(jù)6)鄭宣華:《關于被告稱我方造成橋梁板原材料損失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鄭宣華:《關于我方訴狀稱被告方已支付約420萬元工2132第一被告誣陷原告粱板原材料損失不存在7第一被告共計支付給原告工程款:3,331,160.00元
323334程款的情況具體說明》及相關證據(jù)在施工大橋樁基工程中遇到各種困難的相關證據(jù)鄭宣華:關于201*年6月19日我打給三標項目部副經理趙嶺的一張借條17萬元的情況說明》鄭宣華:《關于三標工程部下面施工班組情況說明》141詳見說明135原告:鄭宣華、楊天愛、陳志平
李能、彭培養(yǎng)、熊兵委托代理人: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此致
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
證據(jù)目錄序號證據(jù)名稱頁數(shù)19證明目的第一被告收買汪國斌偽造報表無效提供人第一被告提供1、2《工資支付協(xié)議書》、欠條、《工程部人員分工安排》汪國斌個人簽字報表等《關于申請使用炸藥3等火工材料的報告》等《201*年6月支付報4表》32土方爆破及開挖工程在鑒1定范圍內砂礫換填數(shù)量、合價原告施工中使用炸藥合法5678957原告已完成大橋建設原告已完成施工任務,業(yè)主批準撥款73,905.00元《工地例會紀要》及照片《施工周報》及《2040年6月支付報報表》《201*年6月支付報表》10111213141516171822297322砍伐樹木審批價:28,779.00元挖出樹根審批價:35,171.00元工程款:457,609.00元合價195,750.00元臨時供電設施合價:213,848.00元供水設施合價:100,000.00元承包人人駐地建設合價:180,000.00元同上臨時道路修建原告已完成5份用地合同《201*年6月支付報表》。同上同上
19202122自購材料證據(jù)固定設備費證據(jù)及照片1220合價:1,388,230.00元合價:1,247,880.00元鄭宣華:《關于工地鋼材是否丟失的情況說明》及由李振強簽收的《水泥入庫登記表》因暗墳和征地影響誤工有項目部和工區(qū)六次向業(yè)主的報告和部分附表《關于工程投入資金利息的計算》原告辦理保函資料鄭宣華:《關于給趙嶺現(xiàn)金去寧縣地稅局交稅的情況說明》葉正兵:《說明》4工地物資歸李振強管理,丟失與原告無關232412造成損失:1,530,000.00元252627281381利息:1,188,000.00元第一被告承諾費用由他們承擔具體內容見說明1后段鋼筋制作及底盤費用已產生,橋隊42人工程款227,995.00元已結清,還有底盤費用共計:263,995.00元29303132《工礦產品購銷合21同》|、《檢測報告》及《民事訴狀》(證據(jù)6)鄭宣華:《關于被告稱32我方造成橋梁板原材料損失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鄭宣華:《關于我方訴7狀稱被告方已支付約420萬元工程款的情況具體說明》及相關證據(jù)在施工大橋樁基工程14中遇到各種困難的相關證據(jù)第一被告誣陷原告粱板原材料損失不存在第一被告共計支付給原告工程款:3,331,160.00元
3334353637鄭宣華:關于201*1年6月19日我打給三標項目部副經理趙嶺的一張借條17萬元的情況說明》鄭宣華:《關于三標工1程部下面施工班組情況說明》《土地承包合同》鄭宣華與邱成祥簽訂詳見說明38被告向程舉河大橋施30工隊惡意支付800,000.00元的情況和證據(jù)鄭宣華:《關于被告要1求在甲供材料我方采購的沙、石中提取20%的管理費的情況說明》詳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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