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
**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保護信訪人
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信訪條例》、《廣東省實施辦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信訪人不服各縣、區(qū)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工作機構)作出的信訪事項答復或復查意見,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復查或復核申請的信訪事項。
第三條市信訪局具體負責應由市人民政府受理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的初審、交辦、督辦和答復工作,并做好有關復查、復核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及相關解釋工作。
第四條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各級信訪承辦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初信初訪事項的答復工作。(二)逐級辦理,三級終結。信訪事項原則上經答復、復查、復核后終結。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最低一級單位為辦理單位。答復或復查單位為非垂直領導的政府工作部門(或工作機構),其復查或復核單位為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答復或復查單位為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其復查或復核單位為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答復或復查單位為地方人民政府的,其復查或復核單位為上一級人民政府。
(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信訪事項復查、復核
必須依法按程序進行,復查、復核意見要做到客觀、公正、合法、合理。原答復或復查意見正確的應予支持,不正確的應予糾正或責令原承辦單位重新答復或復查。
(四)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做好信訪人的解釋說服工作,確保信訪人息訴罷訪,最大限度地減少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
第五條信訪人不服縣、區(qū)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工作機構)的答復或復查意見,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范圍,且無法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程序解決的。
(二)屬市人民政府職權范圍內,且已經有關縣、區(qū)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工作機構)處理,作出答復或復查意見并已出具答復或復查意見書的。
(三)信訪人在收到答復或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提出的。第六條信訪人可以通過郵寄或直接到市委、市政府人民來訪接待室走訪等形式提出復查、復核申請。
第七條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的辦理程序:
(一)申請。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復查、復核申請,內容包括:姓名(名稱)、單位或住址、主要訴求、責任單位答復或復查意見、申請復查或復核的事實、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依據、申請時間等。信訪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經市信訪局工作人員記錄后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二)受理。市信訪局應當自收到信訪人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對符合復查、復核條件的,向信訪人出具《惠州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受理告知單》,需要補充有關材料的,可要求信訪人在20日內補齊相關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受理期限。對不符合復查、復核條件的,向信訪人出具《惠州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不予受理告知單》并說明理由。不予受理的幾種情形是:
1.信訪人申請材料不完備,經告知逾期仍未補齊相關材料的;
2.該信訪事項不屬于市政府職權范圍的;
3.該信訪事項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4.該信訪事項有關單位正在處理,且未超出法定期限的;5.該信訪事項已經市政府復查或復核的;
6.自答復、復查意見送達之日起超過30日提出復查、復核申請的;
7.原承辦單位出具的答復或復查意見未加蓋本單位印章的;8.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形。(三)審查。市信訪局負責對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進行審查。對訴求明確,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的,可采取書面形式進行審查。對原答復或復查意見正確的,應予以維持;原答復或復
查意見與信訪人所提供事實依據明顯不同的,應函退并責成原承辦單位重新答復或復查;對原答復或復查意見明顯錯誤的,應直接予以糾正;對情況復雜、牽涉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可請有關單位進行專題研究或舉行聽證會后再作決定。復查、復核期間舉行聽證會、向社會公示等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四)作出復查、復核意見。市信訪局對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審查完畢后,應提出復查、復核意見,送市政府分管信訪工作的副市長審批;經審批同意后,由市信訪局出具正式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意見書,加蓋“惠州市人民政府”印章。復查、復核意見書內容應包括:信訪人申請復查、復核的請求、情況,復查、復核意見,信訪人不服復查、復核意見的救濟渠道等。(五)答復。復查、復核意見書應當在決定受理信訪人的復查、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并及時送達信訪人。第八條市政府對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復查或復核意見:
(一)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或復查意見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正確、答復意見恰當、程序規(guī)范、手續(xù)完備的,決定維持。
(二)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或復查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答復意見或復查意見,責令有關單位重新辦理:1.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依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濫用職權的;
5.答復意見或復查意見明顯不當的。
第九條復查、復核意見書送達。由經辦人填寫《惠州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意見書送達回執(zhí)》,并送達信訪人。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或委托責任單位、相關單位送達。直接送交申請人拒絕接收的,留置送達,并在《送達回執(zhí)》中予以注明。郵寄送達應當采用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等方式送達。申請人下落不明或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方式無法送達的,通過本級媒體公告送達,公告期限為30日,30日后視為送達。
第十條復查意見書一式五份,省信訪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信訪局、原答復單位、信訪人各一份;復核意見書一式五份,省信訪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信訪局、原復查單位、信訪人各一份。
第十一條復核意見為信訪終結意見。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信訪請求的,各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單位一律不再受理,由有關責任單位對信訪人做好教育引導和穩(wěn)定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堅持無理纏訪鬧訪,擾亂社會秩序的,由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嚴格依法處理。第十二條已作出答復、復查意見的信訪事項,信訪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復查、復核申請的,應作信訪事項終結處理。信訪人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信訪請求的,有關單位和信訪
工作機構不再受理。如該信訪事項可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可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或工作機構)可根據《信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參照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擴展閱讀:韶關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實施辦法
韶關市人民政府令
第102號
《韶關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實施辦法》(韶府規(guī)審〔201*〕12號)已經201*年12月21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16次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5年。
市長艾學峰201*年12月28日
韶關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信訪秩序,根據《信訪條例》、《廣東省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信訪人不服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工作機構)作出的信訪事項辦理或復查意見,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復查或復核申請的信訪事項。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領導小組對信訪事項進行復查復核。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領導小組可以指定有相應職責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工作機構)承辦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事項以及做好對信訪人的相關解釋疏導工作。
第四條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信訪局)在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具體負責應由市人民政府受理的復查復核信訪事項的初審、交辦、督辦和答復工作,并做好有關復查復核工作的業(yè)務指導。
第五條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
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各級行政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初信初訪事項的辦理工作,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做好信訪人的解釋說服工作,確保信訪人息訴罷訪,最大限度地減少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二)逐級辦理,三級終結。信訪事項原則上經辦理、復查、復核后終結。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最低一級行政機關為辦理機關。辦理或復查機關為非垂直領導的政府工作部門,其復查或復核機關為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辦理或復查機關為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其復查或復核機關為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或復查機關為地方人民政府的,其復查或復核機關為上一級人民政府。
(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必須依法按程序進行,復查、復核意見要做到客觀、公正、合理、合法。原辦理或復查意見正確的應予支持,不正確的應予糾正或責令原承辦機關重新辦理或復查。
第六條信訪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辦理或復查意見,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范圍,且無法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程序解決。
(二)屬市人民政府職權范圍內,且已經有關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或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工作機構)處理,作出辦理或復查意見并已出具辦理或復查意見書。
(三)信訪人在收到辦理或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提出。第七條信訪人可以通過郵寄或直接到市人民來訪接待廳走訪等形式提出復查復核申請。
第八條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復查、復核申請,內容包括:姓名(名稱)、單位或住址、主要訴求、原行政機關辦理或復查意見、申請復查或復核的事實、理由及時間等。信訪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經行政機關或信訪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記錄后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二)受理。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信訪局)負責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的初步審查。對符合復查、復核條件的,在15日內向信訪人出具受理告知單并交由市人民政府有相應職責的工作部門(或工作
機構)進行復查復核。需要補充有關材料的,可要求申請人在合理時間內補充,所需時間不計入受理期限。對不符合復查、復核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對行政機關(或工作機構)未按逐級辦理原則作出辦理或復查意見的,經請示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同志同意后,將有關信訪事項發(fā)回該行政機關(或工作機構),由其轉交對該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最低一級行政機關辦理,然后再按程序進行復查復核。
(三)審查。承辦單位負責對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進行審查。對訴求明確,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的,可采取書面形式進行審查。對原辦理或復查意見正確的,應予以維持;原辦理或復查意見與信訪人所提供事實依據明顯不同的,應重新調查,或委托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亦可退回并責成原承辦機關重新辦理或復查;對原辦理或復查意見明顯錯誤的,應直接予以糾正;對情況復雜、牽涉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可請有關部門進行專題研究或舉行聽證會后再作決定。復查復核期間舉行聽證會、向社會公示等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
(四)作出復查復核意見。審查完畢后,由承辦單位提出復查、復核意見,送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信訪局)呈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同志審批;經審批同意后,由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信訪局)出具正式的復查復核意見書,加蓋“韶關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專用章”。復查復核意見書內容包括:信訪人申請復查、復核的請求,復查復核的情況及意見,信訪人如不服本復查復核意見的其他救濟渠道等。
(五)答復。復查復核意見書應當在決定受理信訪人的復查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并由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信訪局)送達信訪人。
第九條復查意見書一式六份,復查申請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信訪局)、承辦單位、原辦理機關各一份,存檔備查一份;復核意見書一式八份,復核申請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信訪局)、承辦單位、原復查機關和辦理機關各一份,報省信訪局一份,存檔備查一份。
第十條已作出復核意見的信訪事項和已作出復查意見且信訪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復核申請的信訪事項,應作信訪事項處理終結。信訪人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有關行政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不再受
理。如該信訪事項可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可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信訪事項處理終結后,信訪人仍繼續(xù)信訪的,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做好教育疏導工作。對無理纏訪鬧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由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一條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或工作機構)可根據《信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辦法和工作實際,制訂相關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45年。
友情提示:本文中關于《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給出的范例僅供您參考拓展思維使用,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該篇文章建議您自主創(chuàng)作。
來源:網絡整理 免責聲明:本文僅限學習分享,如產生版權問題,請聯系我們及時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