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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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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法

三包政策

目錄

什么是三包三包產品范圍三包責任范圍三包責任時間

什么是三包

三包是零售商業(yè)企業(yè)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于產品質量問題而發(fā)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三包產品范圍

1.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l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鐘表、摩托車。

2.新三包規(guī)定申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和調整。國家將根據消費水平的提高,采用《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產品適用范圍。

3.進口產品同樣適用于新三包規(guī)定。

4.未納入新三包規(guī)定的產品,出現(xiàn)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并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三包責任范圍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xiàn)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4.產品經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三包責任時間

1.“7日”規(guī)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fā)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guī)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內,發(fā)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guī)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fā)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fā)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l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guī)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guī)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guī)定和“30日”規(guī)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guī)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guī)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30日”和“5年”的規(guī)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xù)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規(guī)定從l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后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xù)按照1986年發(fā)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包規(guī)定的義務銷售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guī)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fā)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修理者應履行的義務(一)承擔修理服務業(yè)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后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jiān)督和檢查;(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生產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

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xù)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并提供服務。

我國“三包”的發(fā)展1986年4月,國務院發(fā)布了《工業(yè)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在《條例》中明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guī)、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guī)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1995年2月,在全國人大七屆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產品質量法》中,進一步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經銷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售出的產品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時,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奔此^“三包”。以后,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據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售出的產品承擔“三包”責任,在我國還是第一次,應當說是具有歷史意義的進步。從此,我國的消費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武器。為了進一步落實和規(guī)范“三包”責任,在《工業(yè)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發(fā)布后,有些部門還陸續(xù)發(fā)布了一些關于“三包”的管理辦法,明確了“三包”產品的目錄、“三包”的范圍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強了,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發(fā)揮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也必須承認:有些補充辦法確實帶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導致消費者權益繼續(xù)受到損害的后果。如:1995年發(f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中,“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guī)定收取折舊費”等條款,即屬此列。另:唐代詩人包融與其子何佶并以詩名,時號"三包"。

擴展閱讀:汽車三包法

汽車三包規(guī)定(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產品質量,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家用汽車產品,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家用乘用車,包括普通乘用車、活頂乘用車、高級乘用車、小型乘用車、敞篷車、倉背乘用車、短頭乘用車以及旅行車、多用途乘用車、越野乘用車(以下統(tǒng)稱汽車產品)。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汽車銷售商、制造商、進口商、修理商,銷售、生產、進口、修理汽車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汽車產品的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應當保證汽車產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規(guī)定承擔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汽車產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以產品的企業(yè)標準和使用說明等明示的質量狀況為依據;產品的企業(yè)標準和使用說明等明示的質量狀況高于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以汽車產品的企業(yè)標準和使用說明等明示的質量狀況為依據。

第四條未列入本規(guī)定的汽車產品,其修理、更換、退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銷售商、制造商、進口商、修理商對消費者的承諾或者約定執(zhí)行。第五條汽車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對于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xiàn)的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與銷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解決。銷售商與供貨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應當向消費者承擔的三包責任。

第六條本規(guī)定所稱消費者是指為消費需要購買汽車產品的自然人。本規(guī)定所稱制造商是指制造、裝配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fā)產品合格證的企業(yè)。制造商自行銷售汽車產品的視同本規(guī)定中的銷售商。汽車產品的進口商視同制造商。本規(guī)定所稱供貨商是指向銷售商提供汽車產品的企業(yè)。本規(guī)定所稱銷售商是指以其名義向消費者直接交付汽車產品并收取貨款、開具發(fā)票的單位或者個人。

本規(guī)定所稱修理商是指與制造商、銷售商訂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為消費者免費提供維護、修理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七條本規(guī)定是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本規(guī)定不免除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諾的比本規(guī)定更有利于消費者的三包責任,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依法承擔責任。第二章銷售商的義務

第八條銷售商應當銷售經制造商檢驗合格的產品,同時認真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汽車產品經過修復,或者辦理過任何購車手續(xù)的,銷售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

第九條在制造商未設立或者未指定修理商的地域,銷售商應當通過與有關維修商簽定代理修理合同,為其銷售的汽車產品按本規(guī)定向消費者負責提供維護、修理。第十條銷售商銷售汽車產品時,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以下內容:(一)汽車產品結構、配置、性能、產地;(二)汽車產品己行駛的里程;

(三)汽車產品三包承諾的具體內容。

第十一條銷售商向消費者交付汽車產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面檢驗汽車產品(包括外觀、內飾及可檢驗功能)并試車;

(二)提供發(fā)票、三包憑證、產品合格證、中文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其它隨車文件;(三)明示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四)提供修理商名單、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并不得限制消費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單中選擇修理商;

(五)按隨車文件向消費者交清隨車工具、附件、備件;(六)在三包憑證上填寫銷售商有關信息;

(七)提醒消費者認真閱讀安全注意事項,并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對于進口汽車產品,還應當提供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書》和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第十二條銷售商應當受理并妥善處理消費者的咨詢、查詢、投訴。

第十三條銷售商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汽車產品,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三章修理商的義務

第十四條修理商應當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相關資格證書,并應當具備必要的服務場所、設施、設備、維修工藝技術文件和專業(yè)人員。

第十五條修理商應當與制造商或者銷售商訂立代理修理合同。代理修理合同應當約定制造商或者銷售商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維修用零部件、維修費、備用車、拖運費及補償費等。

第十六條修理商應當嚴格執(zhí)行維護和修理用總成、零部件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修理商用于維護和修理的總成、零部件應當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認可,并檢驗合格的新的裝車件。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商應當為消費者提供不少于兩次的免費維護,具體維護內容應當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說明的規(guī)定進行。

第十七條修理商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汽車產品的維護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消費者有權查閱本人產品的維護和修理記錄。

第十八條修理商應當認真、完整、真實地填寫維護和修理記錄。維護和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里程、送修癥狀、檢查結果、維護和修理項目(此項需消費者確認)、更換的總成、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和工時,以及拖運費、提供備用車或者補償費、交車時間、修理商和消費者簽名等。維護和修理記錄應1式3份,分別由消費者、制造商、修理商保存。提供給消費者的維護和修理記錄應當以書面形式表達。修理商應當在向消費者交車時,當面交接驗收、核對,并向消費者提供維護和修理記錄。

第十九條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汽車產品發(fā)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產生的故障無法行駛或者不能正常行駛時,修理商應當提供電話咨詢服務,開展現(xiàn)場維修服務,或者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

第二十條修理商應當保持維護和修理所需的零部件、總成的合理儲備,確保維護和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總成而延誤維護、修理時間。第四章制造商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制造商應當嚴格執(zhí)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

第二十二條制造商生產、銷售的產品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中文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等隨車文件,其中:(一)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按照國家標準GB9969.1《工業(yè)產品使用說明總則》;GB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規(guī)定的要求編寫。汽車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及企業(yè)標準的,其技術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huán)境應當明確在使用說明書中。

(二)在隨車文件中應有隨車提供的工具、附件、備件等物品清單。

(三)汽車產品三包憑證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發(fā)動機編號、車輛識別代碼(VIN)、產品合格證編號;制造商名稱、郵政編碼、地址、客戶服務電話;銷售商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銷售日期;修理商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三包項目、有效期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制造商應向修理商提供中文技術資料,用于指導維護和修理。

第二十四條制造商應當在省區(qū)范圍內建立與其銷售量相適應的具有相關資格證書的維修網點,與修理商簽訂代理修理合同,約定汽車產品三包、維護、修理服務、損失賠償?shù)扔嘘P的事項。制造商應向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備案維修網點資料及三包憑證等。

第二十五條制造商應當保證汽車產品停產后五年內繼續(xù)提供修理零部件。

第二十六條制造商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的直接或者間接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第五章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第二十七條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車三包有效期,主要總成、系統(tǒng)和損耗件的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自銷售商開具購車發(fā)票之日起計算。整車三包有效期為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主要總成和系統(tǒng)(見附件二、附件三)三包有效期為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損耗件(見附件一)及其它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達不到整車三包有效期的,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憑證或者產品使用說明書上。

第二十八條在三包有效期內,汽車產品出現(xiàn)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在指定的或者約定的修理商處辦理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符合本規(guī)定更換、退貨條件,消費者要求更換或者退貨的,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車發(fā)票辦理更換、退貨;因質量問題和修理、更換、退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應當負責賠償相應的損失。

質量問題是指汽車產品出現(xiàn)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無法正常使用,或者影響安全,或者產品質量與法律法規(guī)、標準以及企業(yè)明示的質量狀況不符合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丟失三包憑證或購車發(fā)票,但能夠證明所購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消費者向制造商申請補辦三包憑證后,仍依照本規(guī)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權利。銷售商、制造商有積極協(xié)助辦理的義務,并在接到消費者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

第三十條產品售出后30天之內,出現(xiàn)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產生的車架開裂、制動系統(tǒng)失靈、轉向系統(tǒng)失靈、燃油泄漏等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變速器、發(fā)動機發(fā)生附件二主要總成或零部件需維修或更換的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如果消費者選擇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免費退貨。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附件二所列總成因產品質量問題,累計更換總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附件三所列系統(tǒng)的同一總成或零部件因產品質量問題,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本規(guī)定所稱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車產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質量問題,這種問題使消費者無法正常操縱控制汽車,或者使汽車產品存在起火等危險情況。

第三十一條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占用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5日;超過35日的,或者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5次后,又出現(xiàn)質量問題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車發(fā)票,由銷售商負責更換同品牌型號整車,消費者接受更換時應向銷售商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修理占用時間的計算自消費者送修之時起,至交車之時止。1次修理占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第三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汽車產品質量問題不能正常行駛或者不能行駛的,修理商應當提供現(xiàn)場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運費。每次修理占用時間(包括等待維修備用件時間)超過2日的,修理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由修理商與消費者協(xié)商后給予消費者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第三十三條在損耗件三包有效期內,損耗件出現(xiàn)質量問題,修理商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負責更換。

第三十四條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guī)定換貨條件的,因銷售商無同品牌型號整車的,應當更換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同品牌整車。無同品牌型號整車,也無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同品牌整車,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按發(fā)票價格退貨,消費者接受更換、退貨時應向銷售商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第三十五條換貨時,銷售商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合格的汽車產品,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更換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十六條按照本規(guī)定換貨的,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之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整車證明。消費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憑更換整車證明等資料辦理變更車輛登記等事宜,同時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規(guī)定,憑更換整車證明、更換的新車發(fā)票及原車車輛購置稅原始完稅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變更手續(xù)。更換整車時,所發(fā)生的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稅費由銷售商承擔。第三十七條按照本規(guī)定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按發(fā)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貸款購車的,銷售商應當按合同約定一次退清貨款),但消費者應支付因使用該車所產生的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同時,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消費者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1*]118號)的有關規(guī)定,憑退車證明和車輛購置稅原始完稅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第三十八條按照本規(guī)定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條對整車更換或退貨時,消費者應向銷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系數(shù)n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間確定,并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第三十九條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更換、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答復意見。超過15個工作日未答復,或者符合本規(guī)定更換、退貨條件而答復意見不符合本規(guī)定的,或者未按本規(guī)定負責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第六章免責規(guī)定

第四十條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夠證明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當提供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汽車產品用于出租、租賃或者其他運營目的的;

(二)無有效發(fā)票和三包憑證,又不能證明其所購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

(三)發(fā)票或者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VIN)與要求三包的整車產品的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VIN)不符的。

第四十一條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夠證明不是由于產品質量原因造成的,對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當提供合理的收費修理:(一)消費者購車時,以書面形式被告知汽車產品存在瑕疵的部分;(二)因消費者未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部分;

(三)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的,因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造成損壞的部分;

(四)非因產品質量原因發(fā)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損壞的部分;(五)發(fā)生故障后,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造成損壞的部分;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部分。第七章追償與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銷售商承擔三包責任后,可以依據與制造商、供貨商之間訂立的書面產品買賣合同或者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向制造商、供貨商追償。制造商或者銷售商與修理商訂立代理修理合同,因修理商原因給消費者造成損失,制造商或者銷售商承擔三包責任后,依照代理修理合同向修理商追償。

第四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進口商按本規(guī)定向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后,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向境外供貨商追償。

第四十四條銷售商、修理商、制造商破產、兼并、分立、變更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發(fā)生爭議時,可向消費者組織和當?shù)刭|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指定的質量投訴處理機構申請調解,必要時向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申請調解。上述機構或組織應當積極受理。當?shù)刭|量投訴處理機構、消費者組織應當將受理的投訴信息按規(guī)定格式向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反饋。上述機構或組織在受理和調節(jié)爭議過程中發(fā)生的費用由爭議雙方根據責任承擔。

第四十六條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規(guī)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向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質量申訴處理機構申訴,由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消費者與修理商因修理汽車產品發(fā)生爭議,可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受理。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消費者因三包問題與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發(fā)生糾紛,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guī)定,與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達成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裁決,沒有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并被授權的國家汽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進行質量檢測或者鑒定。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規(guī)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和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第五十條本規(guī)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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