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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稅系統(tǒ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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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稅系統(tǒ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安徽省國稅系統(tǒ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

(201*年3月7日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皖國稅發(fā)〔201*〕32號文件發(fā)布)

第一條為規(guī)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強化對稅收執(zhí)法權的監(jiān)督,確保案件定性準確、處理公正、處罰適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等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及縣以上國家稅務局均應成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本級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工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局領導擔任;成員應包括法規(guī)、征管、稅政等內(nèi)設執(zhí)法部門和稽查局的主要負責人。第三條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負責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案件的審理;(二)作出審理結論。

第四條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承擔稅收法制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承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各項日常事務。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承擔稅收法制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稅收法制工作人員組成。第五條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一)對稽查部門移送的重大稅務案件進行初審;

(二)負責向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報送應由其審理的案件材料;(三)負責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會議的安排、協(xié)調工作;

(四)負責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會議記錄,以及《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紀要》的制作;(五)承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省、市、縣重大稅務案件的標準,由省、市、縣國家稅務局根據(jù)涉案金額、案件性質、爭議程度、社會影響面等自行確定,但必須確保按重大稅務案件標準審理的案件達到上年實際查處案件數(shù)的10%。

省轄市國家稅務局確定的重大稅務案件標準,應報省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下列案件,省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應移送省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

(一)稽查查補稅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以及其他抵扣憑證或利用上述憑證非法抵扣稅額、涉嫌騙取出口退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擬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四)稽查部門認為需要移送審理,且經(jī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主任同意的。第八條審理重大稅務案件,應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合法、公正、及時、高效的原則。

第九條審理重大稅務案件應實行回避制度。凡與重大稅務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組成人員,應主動回避。

第十條對符合標準的重大稅務案件,稽查部門在調查終結并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理后5日內(nèi),應填寫《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報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連同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一并移送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收送審案件時,應與稽查部門辦理案卷交接手續(xù),共同填寫《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并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認真填寫《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登記表》。

第十二條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移送案件后,應當進行初審,并根據(jù)初審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符合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準確,擬處理意見適當?shù),應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上注明同意擬處理意見,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后,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所在機關的名義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文書,交稽查部門執(zhí)行;

(二)對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應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上寫明意見,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后,退回稽查部門補充調查或重新處理;

(三)對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符合法定程序,僅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錯誤或不當,或者擬處理意見不當?shù)模瑧凇吨卮蠖悇瞻讣䦟徖硪庖姇飞蠈懨鞒鯇徱庖,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

第十三條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對移送案件進行初審過程中,可會同相關稅收業(yè)務部門和稽查局進行,各相關稅收業(yè)務部門和稽查局應予以積極配合。第十四條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一)重大稅務案件采取集體審理方式進行,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案件審理會議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主持,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

(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案件審理會議召開前3天,將案件基本情況印發(fā)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組成人員;

(三)案件審理會議須有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

(四)召開案件審理會議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組成人員若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經(jī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主任同意,可委托其他負責人參加;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有關經(jīng)辦人員、參與稅務案件調查的稽查人員,可列席會議;

(五)召開案件審理會議時,先由稽查部門負責人和具體檢查人員匯報違法事實及擬處理意見,再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匯報初審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作出審理結論;

(六)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j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的審理結論,制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紀要》,報案件審理會議主持人審批后,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所在機關的名義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文書,交稽查部門執(zhí)行;經(jī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認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上寫明意見,報經(jī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后,退回稽查部門補充調查或重新處理;(七)案件審理會議結束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收回印發(fā)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案件材料,并按規(guī)定予以銷毀。

第十五條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會議記錄,應詳細載明每位參加審理委員的具體意見,并經(jīng)各位委員審閱修改、簽字認可!吨卮蠖悇瞻讣䦟徖砑o要》內(nèi)容,應當包括審理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案情、處理依據(jù)及審理結論等。

第十六條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審理完結的案件材料,應在3日內(nèi)退還稽查部門。稽查部門在接收案件材料時,應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辦理案卷交接手續(xù),交回《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

第十七條只經(jī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理的案件應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nèi)完成,經(jī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應在30日內(nèi)完成。案情特別復雜的,可適當延長審理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40日。

第十八條審理重大稅務案件所需文書,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統(tǒng)一格式制作。第十九條省轄市國家稅務局應在每年1月15日前,將上年度市、縣兩級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情況及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統(tǒng)計表,上報省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條本辦法關于期間的規(guī)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jié)假日。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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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稅務案件審理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稅務機關內(nèi)部執(zhí)法監(jiān)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重點環(huán)節(jié)執(zhí)法行為的事中監(jiān)督。因此,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監(jiān)督檢查,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監(jiān)督的再監(jiān)督,這就使其具有規(guī)范稅收執(zhí)法行為和強化稅收執(zhí)法監(jiān)督的雙重功效。

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概述

(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內(nèi)涵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指縣級以上稅務局對所屬檢查機構檢查終結、初審結束且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規(guī)定標準的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決定的活動。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重大稅務案件的標準由縣級以上稅務局根據(jù)涉稅金額、案件性質、爭議程度、社會影響等確定;各級稅務局按照本級確定的標準,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數(shù)量應達當年稅務案件結案數(shù)的10%以上,未達到10%的,次年須相應調整重大稅務案件標準。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具有以下特征:

1.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一種事中監(jiān)督制度所謂事中監(jiān)督,是指將行政執(zhí)法權比較集中的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進行適當?shù)臋嗔Ψ纸猓瑥娀^程控制,防止權力的濫用和執(zhí)法隨意性。

2.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一種查處分離制度

所謂查處分離,是指稅務案件的調查權和處理權,分別由不同的機構或人員來行使,以確保稅務案件的公正合法。查處分離的基本模式有兩種:查處內(nèi)部分離、查處完全分離。檢查機構(如稽查局)審理環(huán)節(jié)對稅務案件的審理屬于查處內(nèi)部分離模式;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屬于查處完全分離模式,它使稅務案件審理處于一種更加超然的地位,從而更有利于發(fā)揮相互制約與監(jiān)督的作用。

(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原則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規(guī)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本級審理原則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實行本級審理制,即重大稅務案件由檢查機構所在稅務局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審理。也就是說,無論案件涉稅金額多大以及案件性質、爭議程度、社會影響如何,均由該案件檢查機構所在稅務局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而不必報送檢查機構所在稅務局的上級稅務機關審理。實行本級審理原則,體現(xiàn)了權責一致的法理要求,有利于強化檢查機構所在稅務局的稅收執(zhí)法責任,有助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開展。

2.公正合法原則

具體地講,公正合法原則就是應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jù)是指審理重大稅務案件必須且只能以證據(jù)證明的客觀情況作為適用依據(jù)和作出決定的根據(jù),而不能以主觀因素和不相關因素作為根據(jù)。事實是依法定案和適當處理的基礎,案件處理正確與否的關鍵在于認定的事實是否有合法證據(jù)。因此,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中,切忌憑空臆斷,主觀推斷。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必須嚴格依法審理重大稅務案件。無論是對案件檢查程序和適用依據(jù)的審查,還是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本身,都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在這里,“法律”是廣義概念,不僅包括狹義概念上的法律,而且包括與上位法不相抵觸的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

3.及時有效原則重大稅務案件應當在保證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盡可能迅速審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不得久拖不審、久審不決。

(三)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內(nèi)容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應當對以下內(nèi)容進行審查:1.主體是否合法;

2.檢查機構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3.證據(jù)是否合法、確鑿、充分;4.數(shù)據(jù)是否準確;

5.稅務處理、處罰建議適用的法律依據(jù)是否正確;6.檢查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權限;7.擬處理意見是否適當。

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程序

(一)稅務案件檢查機構提請審理稅務案件檢查機構對檢查終結、初審結束且符合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的,應及時提請所在稅務局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審理。

提請審理時,檢查機構填寫《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并將案件來源材料、立案審批表、實施檢查過程中使用的法律文書、證據(jù)材料、稽查報告、檢查機構的審理報告、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報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此外,檢查機構還應定期將稅務案件的結案情況報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二)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受理案件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檢查機構提請審理的材料后,與檢查機構辦理交接手續(xù),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上簽字;

并在收到提請申請之日起五日內(nèi)對案件進行是否受理的審查。對符合重大稅務案件標準且報送的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制發(fā)《重大稅務案件受理通知書》通知檢查機構;對不符合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的,不予受理,制發(fā)《重大稅務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通知檢查機構,并辦理將案件提請材料退回檢查機構的交接手續(xù);對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制發(fā)《重大稅務案件限期補正通知書》,通知檢查機構限期補正。此外,還有兩種特別情況需要注意。一是如果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提請申請后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審查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就視為受理。二是對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檢查機構認為案情重大復雜確有必要經(jīng)審理委員會審理而再次提請審理的,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審理委員會委員進行初審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受理提請申請后,將檢查機構的審理報告、稽查報告分送審理委員會委員,各委員對案件查處情況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初審,也可以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查閱有關案卷材料,向檢查機構了解情況。各委員應當在五日內(nèi)填寫《重大稅務案件初審意見書》,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根據(jù)審理委員會委員的初審意見,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對提請審理的案件分別作出如下處理:認為主體違法、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程序違法、超越法定權限、擬處理意見不明確的,在《重大稅務案件初步審查意見書》上簽注意見,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批準后退回檢查機構補充調查或重新處理;同意檢查機構擬處理意見,或對案件定性、法律適用、擬處理意見等持有異議的,在《重大稅務案件初步審查意見書》上簽注同意或異議的意見理由,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批準后提交審理委員會審理。

(四)審理委員會集體審定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召開審理會議的三日前,制發(fā)《重大審理委員會會議通知》,通知各委員參加審理會議,并附送《重大稅務案件初步審查意見書》。各委員收到通知后做好參加會議的準備,如果因故不能參加的,委托本部門其他人員參加;如果與重大稅務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回避。

審理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的,審理會議按期召開。首先由主持人宣布會議內(nèi)容,檢查機構匯報案情,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介紹初審情況;然后,由審理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問,有關各方作出回答,并進行討論和發(fā)表意見;在充分討論和發(fā)表意見的基礎上,作出審理結論。審理會議結束前,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記錄》送交會議參加人員核對簽名。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jù)審理委員會的審理結論,制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報審理委員會主任審批后以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局的名義制作相應文書。重大稅務案件應在受理提請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作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

這里有一特殊情況要予以注意。如果檢查機構擬處理建議未涉及行政處罰事項,但審理委員會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審理委員會所在機關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審理委員會所在機關應依法舉行聽證;聽證結束后,審理委員會須重新召開審理會議并作出審理結論。

(五)稅務案件檢查機構予以執(zhí)行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將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交檢查機構執(zhí)行;對涉嫌犯罪的,檢查機構應以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局的名義依法辦理移送手續(xù)。在重大稅務案件執(zhí)行完畢后五日內(nèi),檢查機構制作《執(zhí)行報告》,連同證明已執(zhí)行完畢的材料一并報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執(zhí)行情況予以監(jiān)督。

三、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執(zhí)法檢查

(一)檢查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2.《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稅發(fā)[201*]號)以及被查稅務機關確定的重大稅務案件標準。

除了以上實施檢查的依據(jù)外,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內(nèi)容的檢查依據(jù)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

(二)檢查內(nèi)容

1.是否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重大稅務案件標準。

2.上一年度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數(shù)量未達到結案數(shù)量的10%的,是否相應調整重大稅務案件標準。

3.符合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的,是否全部由審理委員會審理,是否存在符合標準而未經(jīng)審理的問題。

4.經(jīng)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是否合法、公正,是否仍存有違法或者不當?shù)膯栴}。具體地講,就是主體權限是否法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合法、確鑿和充分,數(shù)據(jù)是否準確,執(zhí)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定性所適用的依據(jù)是否正確,處理是否適當。

5.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是否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規(guī)定。主要包括步驟、時限是否符合要求,文書使用是否齊全、規(guī)范。

6.經(jīng)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是否得以執(zhí)行,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是否對執(zhí)行情況予以監(jiān)督,是否還存在執(zhí)行不正確、不完整以及對當事人不履行決定而不依法采取相應措施的問題。

(三)檢查程序和方法

1.向被查稅務機關詢問其貫徹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情況,要求其提供確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標準的文件,檢查其是否確定了本級稅務機關審理重大稅務案件的標準,同時以此掌握審理標準,為下面的檢查做好準備。對被查稅務機關提供的文件,要進一步審查其真?zhèn)涡。主要是調取該文件制發(fā)年度的《發(fā)文登記簿》和與之相應的發(fā)文卡,查找是否有該文件的記錄,核實是否曾制發(fā)該文件。

2.調閱檢查機構在本次稅收執(zhí)法檢查所屬期內(nèi)的稅務案件登記臺賬,初步了解其全部稅務案件的名稱和結案數(shù)量,并注意核查稅務案件登記臺賬所登記情況的真實性。核查的方法是,將稅務案件登記臺賬上的案件數(shù)量、查補稅金,分別與稽查局編制的《稅務稽查機構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情況統(tǒng)計表》、《稅務稽查機構查補收入統(tǒng)計表(月報)》、計財部門編制的《應征、欠繳、在途、查補稅金明細表》相核對。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況,要進一步詢問查證,落實造成不一致的原因。若被查稅務機關對此無法給出一個符合邏輯且能夠以有關數(shù)據(jù)材料證明的答復,稅收執(zhí)法檢查人員就要考慮是否是被查稅務機關為了提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比例,或為了隱瞞審理結論違法的重大稅務案件,而采取重新登記一本“賬外賬”的手段,少記稅務案件。為此,稅收執(zhí)法檢查人員可以通過清查其稅務案件的卷宗檔案序號、或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字號的方法,查找其少記的稅務案件,從而核實并掌握其全部稅務案件的真實情況。同時,對照被查稅務機關的重大稅務案件標準,從全部稅務案件中篩選出符合標準應當提請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

3.調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本次稅收執(zhí)法檢查所屬期內(nèi)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登記臺賬,初步了解其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的名稱和數(shù)量,并注意核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登記臺賬所登記情況的真實性。核查的方法是,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登記臺賬上的案件名稱、審理數(shù)量,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過程中形成的審理文書以及其他原始材料相核對,查看是否存在多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數(shù)量的問題;通過書面審查與詢問質證相結合的方法,檢驗這些審理文書以及其他原始材料是否真實,是否存在虛構編造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問題。例如,可以審查各個審理文書的內(nèi)容之間是否自相矛盾,對于打印的審理文書可以在計算機上查閱該文檔的創(chuàng)建時間并與文書上標注的日期相核對,向審理記錄上記載的參加審理會議的委員進行詢問并請其出示自己所作的會議筆記,等等。通過上述方法,一般可以進一步核實并掌握全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真實情況。

在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檢查中,掌握全部稅務案件、重大稅務案件的真實情況,是整個檢查的重點和難點。因為被查稅務機關為了掩蓋存在的審理比例較低、應審未審以及審理結論違法的問題,往往弄虛作假,不提供全部稅務案件,隱瞞或虛增重大稅務案件。這就要求稅收執(zhí)法檢查人員必須因地制宜,想方設法,盡可能地提高所掌握情況的真實程度。

4.在進一步核實并掌握了全部稅務案件、應當提請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以及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情況的基礎上,可以實現(xiàn)對兩項檢查內(nèi)容的檢查。一是計算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數(shù)量與全部稅務案件結案數(shù)量的比例是否達到10%以上;對沒有達到的,查看是否有調整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的文件,并核查該文件真?zhèn)涡。二是將應當提請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與已經(jīng)審理委員會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進行核對,查看是否存有符合重大稅務案件標準但未提請審理的問題。

5.從掌握的在本次稅收執(zhí)法檢查所屬期內(nèi)的所有重大稅務案件中,按照檢查要求隨機抽取一定數(shù)量的案卷以及相應的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的目的在于檢查審理質量、審理程序和執(zhí)行情況是否合法規(guī)范,是否存在違反規(guī)定或不當?shù)膯栴}。關于審理質量的檢查主要從以下方面展開:一是嚴格主體權限的審查,二是重視定案證據(jù)的審查,三是注重執(zhí)法程序的審查,四是加強適用依據(jù)的審查,五是嚴把案件定性的審查,六是把握適當性的審查。以上方面將在本書第十三章“稅務行政處罰的檢查”中進行具體講解,這里主要介紹對審理程序和執(zhí)行情況的檢查。

(1)采取順查的方法,查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的各個步驟是否齊全。主要查閱在案卷以及留存的材料中,是否有《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重大稅務案件受理通知書》(或《重大稅務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重大稅務案件初審意見書》、《重大稅務案件初步審查意見書》、《重大審理委員會會議通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記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和《執(zhí)行報告》以及證明執(zhí)行的有關憑證。如果以上文書材料齊全,說明該案件的審理經(jīng)過了提請、受理、初審、集體審理、決定和執(zhí)行的步驟,步驟齊全、符合規(guī)定。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文書材料,都說明審理程序違反規(guī)定或存在瑕疵。

(2)采取順查的方法,核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的各個步驟是否按照規(guī)定的順序進行。審理程序符合規(guī)定,不僅要求具備審理的各個步驟,而且要求各個步驟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順序依次進行,其排列順序不能前后顛倒。因此,稅收執(zhí)法檢查人員還要對前述的文書材料上的日期進行逐個核對,以驗證該案件的審理步驟是否是按照提請、受理、初審、集體審理、決定和執(zhí)行的順序進行的,是否存在順序前后倒置的問題。例如,在審查某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案卷材料時,經(jīng)核對發(fā)現(xiàn),該案件《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的日期為201*年6月9日、《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為201*年6月6日,這顯然違反了先審理后決定的步驟順序,說明該案件的審理程序違反規(guī)定。

(3)采取控制法,核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的各個時限是否符合規(guī)定。對于時限的檢查,可以采用控制法。所謂控制法就是根據(jù)有關日期之間相互控制和制約的關系,以一個開始日期為基點并按照規(guī)定時限的要求,驗證與之聯(lián)系的日期是否正確的一種方法。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規(guī)定,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收到提請申請之日起五日內(nèi)對案件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那么,“收到提請申請”與“決定是否受理”日期之間的相互關系是五日。如果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上注明的日期201*年7月12日為基點,決定是否受理的時限應為201*年7月17日之前。將《重大稅務案件受理通知書》或《重大稅務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上的日期與此時限驗證,查看是否符合規(guī)定。在核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的時限過程中,共有五個期限要予以核查。具體為,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對提請審理的申請決定是否受理的期限,審理委員會委員提交初審意見的期限,審理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各委員參加審理會議并附送初步審查意見的期限,自受理提請至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檢查機構將執(zhí)行情況書面報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期限。

(4)采取書面審查的方法,檢查重大稅務案件文書使用是否規(guī)范、填寫是否正確。為了規(guī)范和制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對審理文書的格式文本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被查稅務機關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過程中是否規(guī)范使用并正確填寫了審理文書,也是對審理程序進行檢查的重要內(nèi)容。稅收執(zhí)法人員要特別留意查看以下方面:一是按照規(guī)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環(huán)節(jié),是否使用了相應的審理文書格式文本,份數(shù)是否齊全。二是文書項目填寫是否完整,特別是案件名稱、機構名稱、意見、蓋章、簽字、日期等是否完備。三是對于同一個案件,在各個審理文書上的案件名稱是否一致。四是在審理文書上標明“簽字”的,是否由他人代簽或是由計算機打印,正確的做法是由本人親筆簽名。五是重大稅務案件初審意見書、初步審查意見書上所填寫的意見是否表述清楚和充分。六是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記錄是否詳略得當,與案件相關的陳述意見是否詳細記錄,是否準確反映了各委員的意見。七是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是否按照審理記錄上的審理結論填寫,決定書是否是按照審理意見書作出。

(5)采取書面審查與外圍調查相結合的方法,核查重大稅務案件的執(zhí)行情況。主要是查看是否有執(zhí)行報告。對沒有執(zhí)行報告的,稅收執(zhí)法檢查人員應當詢問原因:若是已執(zhí)行完畢但檢查機構漏報的,應要求檢查機構提供證明已全部執(zhí)行的材料,如送達回證、完稅憑證等;若是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決定而造成的,應要求檢查機構提供依法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的有關文書,審查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內(nèi)依法履行了職權。對有執(zhí)行報告的,稅收執(zhí)法檢查人員應當查證是否附有證明已全部執(zhí)行的材料,如送達回證、完稅憑證等;同時,可以向當事人和征收部門進行核查驗證,以確保經(jīng)審理委員會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執(zhí)行到位。(6)按照規(guī)定糾正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中存在的稅收執(zhí)法過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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