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房屋買賣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條款
房屋買賣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條款
來源:華律整理 日期:201*-05-16
房屋買賣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條款
房屋買賣合同是指購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協(xié)商的基礎上,就房屋的買賣所簽訂的協(xié)議。房屋買賣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合同雙方當事人。買賣雙方的名稱(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話,那么還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稱(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
2、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標的就是房屋。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買賣房屋的面積,應分別注明實得建筑面積和所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房屋是現(xiàn)房,還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設施和維修標準。
3、房屋的價格及付款時間約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預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買賣房屋的建筑面積來計算房屋的價格,即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售價為多少元,然后用單價乘以建筑面積來計算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舊房的買賣有時就直接約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個付款時間進度表,買方按該進度表將每期所需支付的價款交付賣方。
4、交房期限。賣方應在某日期之前,將房屋交付買方。買方應在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賣方應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蛘哂少u方代理買方進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時或一段時間后將房屋所有權證(所有權人為買方)交付買方,由買方支付有關的費用。
5、權利擔保。賣方保證在交付房屋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保證在交付時已清除該房屋上原由賣方設定的抵押權。如房屋交付后發(fā)生該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權利糾紛,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6、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為督促當事人自覺而適當?shù)芈男泻贤Wo非違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能避免日后雙方互相扯皮的情況。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買方不按期支付購房款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賣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賣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等。
7、合同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如房屋的保修責任、物業(yè)管理以及小區(qū)內公用配套設施等。
第二篇:勞動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1、勞動合同情況:
包括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包括哪些內容,勞動合同的期限,有關標準是怎樣確定的,簽訂的是集體合同還是個人合同,等等。
2、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情況:
包括勞動報酬的標準,標準確定的方式,有無拖欠、克扣,節(jié)假日加班加點的報酬給付情況,等等。
3、勞動保護情況:
包括在生產過程中是否存在不安全和有害健康的因素,是否有勞動保護措施、技術安全和生產衛(wèi)生規(guī)則以及預防監(jiān)督制度,對女工和未成年工是否有特殊的保護措施,對勞動保護問題勞動者和勞動力使用者有著怎樣的認識,各種標準是怎樣確定的,等等。
4、各種類型的企業(yè)和經營單位中工會的情況:
包括工會的產生方法,地位、作用,勞動者對工會的認識,勞動力使用方對工會的認識,工會的主要活動,等等。
5、勞動者的勞權意識情況:
包括勞動者是否有勞權概念,是否知道自己享有怎樣的權利,在勞動關系中常出現(xiàn)的問題有哪些,有了問題或不滿,一般是通過怎樣的途徑和方式去解決的,等等。
6、勞動爭議的情況:
是否發(fā)生過勞動爭議?如果發(fā)生過,爭議的內容是什么?產生的原因是什么?爭議是如何解決的?等
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這些必備條款外,當事人還可以協(xié)商約定其他內容。即包括法定必備條款和協(xié)商條款。法定條款的具體內容,有些也需要協(xié)商而定;協(xié)商條款的具體內容,有些也需要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協(xié)商。總之,兩種條款的制定,均不能違背合法原則和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兩種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篇:采購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采購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上規(guī)定簽約者應履行和應獲得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列入與法律相抵觸的條款),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維護和監(jiān)督,違反時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簽訂合同既是一種經濟活動,同時也是一種法律行為,經濟合同制是管理經濟的一種有效的經濟辦法,也是一種依據(jù)法律辦事的法律辦法。簽約雙方之間達成的一致意見的各項條款構成經濟合同的內容。經濟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合同的標的,標的數(shù)量和質量,價款和酬金,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違約責任,合同附則與簽署等。因此,零售企業(yè)采購合同的條款,應當在力求具體明確,便于執(zhí)行,避免不必要糾紛的前提下,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商品的品種、規(guī)格和數(shù)量
商品的品種應具體,避免使用綜合品名;商品的規(guī)格應具體規(guī)定顏色、式樣、尺碼和牌號等;商品的數(shù)量多少應按國家統(tǒng)一的計量單位標出;必要時可附上商品品種、規(guī)格、數(shù)量明細表。
(二)商品的質量和包裝
合同中應規(guī)定商品所應符合的質量標準,注明是國家或部頒標準;無國家和部(請收藏本站:www.weilaioem.com)頒標準的應由雙方協(xié)商或憑樣訂(交)貨;對于副、次品應規(guī)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標準;對實行保換、保修、保退辦法的商品,應寫明具體條款;對商品包裝的方法,使用的包裝材料,包裝式樣、規(guī)格、體積,重量、標志、及包裝物的處理等,均應有詳細規(guī)定。
(三)商品的價格和結算方式
合同中對商品的價格要作具體的規(guī)定,規(guī)定作價的辦法和變價處理等,以及規(guī)定對副品、次品的扣價辦法;規(guī)定結算方式和結算程序。
(四)交貨期限、地點和發(fā)送方式。
交(提)貨期限(日期)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并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商品特點和交通運輸條件等確定。同時,應明確商品的發(fā)送方式是送貨、代運,還是自提。
(五)商品驗收辦法
合同中要具體規(guī)定在數(shù)量上驗收和在質量上驗收商品的辦法、期限和地點。
(六)違約責任
簽約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將影響另一方經濟活動的進行,因此違約方應負物質責任,賠償對方遭受的損失。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規(guī)定,供應者有以下三種情況時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1.不按合同規(guī)定的商品數(shù)量、品種、規(guī)格供應商品。
2.不按合同中所規(guī)定商品質量標準交貨;
3.逾期發(fā)送商品。購買者有逾期結算貨款或提貨,臨時更改到貨地點等,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合同中應規(guī)定,在什么情況下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況下不可變更或解除合同,通過什么手續(xù)來變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購合同應視實際情況,增加若干具體的補充規(guī)定,使簽訂的合同更切實際,行之有效。
第四篇: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1.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試用期的期限有哪些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湖綜合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什么原則?是否采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4.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5.什么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6.什么是信訪?
根據(jù)《信訪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7.信訪人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部門提出信訪事項的方式有哪些?
(一)來信來函、傳真;
(二)發(fā)送電子郵件,郵箱為:szldbxxfb@gdsz.lss.gov.cn;
(三)撥打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咨詢服務熱線;
(四)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部門走訪。
第五篇:技術合同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技術合同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名詞和術語的解釋。很多人不重視這一條款,以為這只是律師們多此一舉。事實上,技術合同中往往會涉及很多專有名詞和技術術語需要說明,另外還會涉及到一些通用名詞需要界定,若不界定,就容易引起歧義。這些都是律師們總結以往的經驗、教訓而積累起來的十分有價值的內容。
2.項目名稱、內容、范圍和要求。此條似乎比較簡單,其實不然,尤其是技術功能及相關具體要求的描述必須精確、詳細、具體,沒有歧義。
3.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對于技術風險較小的項目應當明確項目完成的總進度和每一階段完成的進度,并直接與違約責任相聯(lián)系。對于技術風險較大的項目也應當有相應的時間要求,這樣在約定的時間里若不能完成相應的技術開發(fā)工作,雙方可以重新評估合同是否繼續(xù)履行或者合同如何變更履行。
4.雙方的權利義務。除約定雙方的主權利義務外,還應當約定雙方如何相互配合,如何對對方的工作等。通常應當指定項目代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5.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保密條款是技術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條款,保密義務也應當是雙方的,而不是單方的。保密條款應當對技術秘密和商業(yè)秘密等進行定義,應當約定保密義務的范圍、方法、保密處理程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濟等內容。
6.風險責任的承擔。技術開發(fā)合同必備條款,應當區(qū)分技術能力和技術風險,明確約定風險責任的承擔以及控制風險的措施。
7.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這是直接關系到受托方利益的條款,需要謹慎約定。一般應約定:委托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fā)人;研究開發(fā)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fā)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對于委托開發(fā)或者合作開發(fā)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也要明確約定。對于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后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約定提成支付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
8.驗收標準和方法。一般應根據(jù)技術特點約定分階段驗收、試運行(生產)以及相應的技術服務。
9.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shù)挠嬎惴椒ā_`約責任應當具體明確,不要只是簡單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經濟損失。通常應當約定延遲支付、延遲交付、不能交付等違約責任,計算方法一定要有可操作性。
10.解決爭議的方法。除協(xié)商、調解外,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可供選擇,各有利弊。
除了上述必備條款外,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應當列為合同附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以備合同履行或者解決爭議時參考。
需要指出的是,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一般而言,以下情況會被認定為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1)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fā)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shù)靥峁┙o對方、非互惠性地轉讓給對方、無償?shù)鬲氄蓟蛘吖蚕碓摳倪M技術的知識產權;(2)限制另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所提供的技術類似或者與之競爭的技術;(3)阻礙另一方根據(jù)市場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shù)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4)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并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或者服務等和接收非必需的人才等;(5)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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