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xié)議
甲方:XXXX
乙方:XXXX
地址:XXXX
地址:XXXX
電話:XXXX
電話:XXXX
傳真:XXXX
傳真:XXXX
鑒于:
甲乙雙方謀求開展“***”改制項目合作(以下簡稱“項目”);雙方同意在該項目的前期商談、接觸以及將來可能達成的合作中,向對方提供與該項目合作有關的信息;并按照本協(xié)議的約定對所獲悉的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護;據此,雙方本著真誠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特簽訂協(xié)議如下:
一、保密信息
1. 本協(xié)議中,披露信息的一方稱“披露方”,接受信息的一方稱“接受方”;
2. 本協(xié)議項下的“保密信息”是指甲乙雙方在項目的溝通、交流的過程中,披露方直接或間接或由他人代表披露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書面、口頭、或以電子文檔、樣品、范本、計算機程序或其他形式)向接受方或者代表接收方的任何實體、個人披露的,與本項目相關的任何信息。
3. 上述“保密信息”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技術信息(含技術、訣竅、設計、配方、調研結果、開發(fā)方法、生產方法、制造流程等);財務信息(含收入、成本、利潤、銷售、定價、原材料價格、勞務報酬、支出費用等);管理信息(含市場策略、經營管理流程、交易手段,供貨商、職員、客戶和潛在客戶的名單,與供貨商、職員、客戶、潛在客戶進行的談判和商業(yè)合同,披露方內部報告辦法,技術或商業(yè)數據檔案庫和圖例,軟件程序);其他披露方未對外公開的,與其知識產權、商業(yè)秘密等相關的或包括上述內容的有形或無形的信息,以及披露方從第三方獲得的并負有保密義務的信息。
4. 本協(xié)議項下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1)在本協(xié)議生效日或之后成為公眾所知(非因接受方的過錯)的信息;
(2)接受方確實沒有使用保密信息而獨立開發(fā)的信息;
(3)接受方從第三方合法獲取的信息,且該等獲得并未違反本協(xié)議所規(guī)定的義務、或者任何一方與該等第三方之間的任何協(xié)議規(guī)定的任何其他義務;
(4)接受方應法院或其它司法、行政部門要求(通過口頭提問、詢問、要求資料或文件、傳喚、民事或刑事調查或其他程序)而披露的信息,在該種情況發(fā)生時,接受方應在3日內向披露方發(fā)出通知以做出必要說明,以便于披露方采取補救措施。除此以外,接收方應當盡力促使該等被披露信息獲得最大程度的保密待遇;
(5)接受方事先征得披露方書面同意而披露的信息。
二、接受方承諾
1. 接受方獲取的“保密信息”僅用于本協(xié)議項目,且在任何狀況下都不得有損披露方利益。
2. 接受方承諾不受時間限制地對“保密信息”嚴格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接受方的管理人員、雇員、代理、顧問或其他相關人員(以下統(tǒng)稱為雇員、顧問)為本協(xié)議項目而必要了解“保密信息”的除外;但接受方承諾將告知其雇員、顧問“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質,并保證他們遵守本協(xié)議關于不披露義務的規(guī)定。
3. 接受方承諾為其任何雇員、顧問以及代表接收方的任何實體、個人違反本協(xié)議的違約行為承擔責任。
4. 如雙方未就本協(xié)議項目達成一致,或披露方要求接受方返還或清除“保密信息”的,則接受方應自披露方要求之日起三日內,向其返還所有置于自己或其雇員、顧問以及其他代表接收方的任何實體、個人控制之下的所有含有“保密信息”的載體,或清除由接收方自己或其雇員、顧問以及其他代表接收方的任何實體、個人接收到的所有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文檔的原件或復制件。除此以外,接收方應當向披露方出具一份證明其已按照上述規(guī)定完成返還或清除義務的書面文件。
三、特別聲明
1. 根據接收方的合理要求,披露方應及時地提供在任何重大方面為有效完整的文件資料。但是披露方及其任何董事、經理、雇員、會計師、顧問、律師或其他代理,不論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均不對“保密信息”的正確和完整作出正式的描述或保證;也不對使用該“保密信息”的接受方或其他任何人承擔責任;只有當披露方在簽署的協(xié)議中明確作出陳述或保證,方具法律效力。
2. 雙方確認,任何一方未行使或遲延行使與本協(xié)議簽署、履行有關的任何權利均不構成自動放棄該權利,單一或部分行使權利不影響以后行使該權利或其他任何權利。
3. 本協(xié)議的簽署,并不表示一方將其商標、專利、版權、技術秘密或其他任何知識產權進行所有權轉移或授予另一方使用。
4. 披露方的所有“保密信息”(包括有形的和電腦化的復制件、電子版或以任何其他媒介呈現的版本、概述摘要)始終歸披露方所有,接收方不享有任何所有權、知識產權或解釋權;在遵守本協(xié)議項下義務的前提下,接受方對保密信息只有使用權。
四、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 本協(xié)議簽署、履行、解釋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 凡因執(zhí)行本協(xié)議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當一方向另一方發(fā)出書面協(xié)商通知時,協(xié)商應當立即進行。如果在該通知發(fā)出之日起90日內仍無法得到解決,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至武漢市仲裁委員會依其現行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五、違約責任
1. 接受方違反本協(xié)議任何規(guī)定,均視為違約。
2. 接收方同意在下述情況下對披露方可證明的損失做出補償并保證披露方免受由此造成的損害、損失、費用(包括律師費用、訴訟仲裁費用及執(zhí)行該補償的費用)或責任:(1) 接收方在本項目之目的之外使用保密信息;(2) 接收方未經許可而披露保密信息;或 (3) 接收方違反本協(xié)議的其他規(guī)定。此外,如以資金補償不足夠補救由于違反本協(xié)議規(guī)定給披露方造成的損害,披露方將有權采取法律所允許的其它補救措施。
六、其他
1. 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協(xié)議長期有效,直至雙方全部保密信息事實上已合法公開。
3. 如雙方就本協(xié)議文首“鑒于”條款中所述的合作項目簽署正式合作協(xié)議,本協(xié)議將作為該協(xié)議的附件。
甲方:XXXX
(印章)
乙方:XXXX
(印章)
授權代表(姓名):XXXX
授權代表(姓名):XXXX
職務:
職務:
簽字:
簽字:
時間: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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