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聽風云》是一部于2009年播出的動作驚悚電影,影片主要由劉青云、古天樂和吳彥祖等出演,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這部電影的觀后感,一起來欣賞吧!
01
看完電影后,看到最后劉青云回想起三人一起的時光,真的嘆息。我一直在想,他們是否能夠在行動中挽回這個局面。
當他們竊聽到股票被惡意操控時,他們買進股票,沒什么錯。古天樂扮演的角色身患癌癥,家庭需要錢,而吳彥祖也需要錢提升自己的身份。盡管受到上級的懷疑,他們也都解決了,一錯再錯是這個電影的主線,可他們幾乎成功了。他們看到一起買股票的大媽被殺后,去救了差點被殺的羅耀明和背叛的羅耀明的情人。之后他們又到監(jiān)察局銷毀了證據,只差最后一步到好像是903的地方拿到羅耀明監(jiān)聽幕后老板的證據了。不巧的是他們被之前羅耀明的情人看到了,所以就有了以后的情節(jié),三個主角都遭到暗殺。
如果當初他們不去救羅耀明,就不會有之后的情節(jié)了?勺屑毾胂,連投錢的大媽都被殺了,他們投了500萬會平安無事嗎,遲早有一天會找到他們。他們拿到了3000多萬,這本應該是幕后老板的錢啊。
其實他們剛拿到錢后就應該跑路了,也或許當初他們少貪點,投個100萬,就不會被老板找到。這個故事從一開始就很難圓,一方是警方,一方還要戒備幕后黑手,連正義的想法也驅使他們聯(lián)系到羅耀明他們。他們沒有放棄,一步步圓最開始的謊話是對的,既然都錯了,就繼續(xù)錯下去。他們失敗的是不該貪太多,拿了幾千萬還想安安穩(wěn)穩(wěn),繼續(xù)本來的生活,這很不現實。只有幾條路可以走,剛開始就不犯錯,或者少貪點(少貪代價依然很大,要不斷錯下去),或者拿到了錢就跑路。
再說幕后老板吧,殺人都殺不凈,把人家全家都害死了,留一個人,人家不搞死你搞誰。
就是別太過了,太過了,怎么圓這事都不好解決。
02
3年前,它被大肆宣傳,但是我一向對香港的警匪片沒有興趣,雖然不乏看過還挺不錯的。
剛開始看的感覺是,古天樂怎么黑成這樣,演《神雕俠侶》的楊過時,多白啊,據說為了演好戲中父親的角色,還特意吃胖十多斤,怪不得肥油油黑黝黝的,不是怎么可口。再說說劉青云,知道他是影帝,但是說不出他演過什么經典片子,從外形來看不帥但是特別舒服,是我覺得很親切那種。吳彥祖,帥哥都已經結婚了,也不知道會不會什么時候傳出離婚的消息,這年頭,明星秀恩愛僅僅是炒作,誰信誰是傻瓜,不過還是希望他能例外。
也就是這三大男主角飾演了三個竊聽組的警察,在誘惑利益下,將無意中竊聽到的股票交易信息隱瞞不報并銷毀證據,最終難逃殺戮。雖沒有落淚,但心中哭死了,是怕得想哭,多可怕的社會,是否代表這香港很現實的一面呢,那個地方,真的殺人跟捏死螞蟻一樣嗎,真的這么無法無天嗎?古天樂最后家破人亡,真的好慘好慘,死是最好的解脫了。
03
和2比,這個片子的起承轉合太明顯并且后期的復仇過程交待不太清楚。
劇情在我看來是那個年代那種電影的一貫水平,比現在的電影好太多。也反映了當時炒股熱。
在前期溫情的時候已經很明顯地感到馬上劇情會急轉直下,并沒有這類片子一貫的反轉。
接近結尾確實有一個明顯的反轉,但讓人摸不著頭腦毫無邏輯。雖然這種急轉給人感覺像過山車一樣很爽,可是我好想看復仇的過程。
唯一可惜的是吳彥祖的角色,大好青年慘死對我來說的確是最虐心的,但前期其實他的貪心已經為他的結局做好鋪墊了,也不意外。
這種越溫情越痛心的套路對于觀眾來說,真的用一次對一次?赡苓是因為人物塑造地夠真實夠具體,才會讓人更有帶入,中后期才會更加痛心。
反正看這種情感悲劇我是心塞的。
04
《竊聽風云》講述了情報科竊聽小組接到商業(yè)罪案調查科(Commercial Crime Bureau)的指令,對涉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風華國際”集團進行監(jiān)聽調查,小組在監(jiān)聽過程中得知了交易內幕,面對巨大的利益誘惑,小組成員在股市賺取巨額財產。為防止事情敗露,遂利用職權掩蓋事實、制造偽證。本片中實施監(jiān)聽的主體是警察,手段主要是安裝竊聽器進行監(jiān)聽。
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香港執(zhí)法部門截取通訊的活動已有一些粗略的規(guī)定,但不能滿足公眾對隱私權日益增加的需求。例如1963年,香港頒布《電訊條例》,規(guī)定禁止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截取電訊,否則將構成犯罪,但是基于打擊犯罪的現實需要,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有關方面可授權截取電訊,即第33條“為提供便利而截取訊息的命令”。但在這些散見的規(guī)定中,大量使用諸如“公眾利益”、“視有關情況”、“認為有需要”等模糊用語,導致執(zhí)法具有較強的隨意性。在這一分散的立法階段,截取通訊的授權主要由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香港海關、監(jiān)獄等實施,缺乏中立的司法機關審查。這些條例缺乏對截取通訊及秘密監(jiān)察的系統(tǒng)法律規(guī)制,由此香港進入制定單行立法來規(guī)制截取通訊與秘密監(jiān)察的時代。
隨著犯罪手法日益詭秘,高科技手段不斷運用在犯罪領域,偵控難度不斷加大。相關廉署前廉政專員黎平指出,資訊科技、深化情報分析和臥底行動,是廉署打擊貪污的三種最有效武器。 為了廉署執(zhí)行處還成立了調查三科以專門從事秘密偵查工作,調查三科又分四組,不同組有不同的職能。近年來,廉署繼續(xù)沿用上述秘密偵查手段外,更多的運用監(jiān)聽電話、秘密錄音等收集證據材料。
1997年,香港頒布《截取通訊條例》,該條例旨在規(guī)制獲取通過郵遞或電訊系統(tǒng)傳遞的通訊。根據該條例,只有下列人員可以申請授權:皇家香港警隊警司級或以上的人員;任何海關高級人員;獲廉政專員授權的任何調查人員;入境事務處任何高級人員;懲教署任何高級人員。申請授權截取通訊必須以書面形式向高等法院的法官提出,并須附上誓章,述及法定事項。高等法院的法官在收到執(zhí)法部門有關人員的申請后,經審查若符合法定條件,則應該發(fā)出授權截取通訊的法令。條件包括:截取通訊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或偵查嚴重罪行或者是為了香港的安全利益;有合理理由相信有罪行正在進行,已進行或將進行;有合理理由相信可以通過截取獲得有關的罪行的資料;己嘗試其它調查方法并已失敗,或很有可能不會成功;有理由相信該截取將導致定罪等。該條例對截取通訊所獲資料的披露及接納為證據的問題作了規(guī)定。一是如果該資料是通過非法途徑獲得的,那么任何人披露該被截取的資料,其行為將構成犯罪。二是對于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資料,如果行為人向其他法定范圍內的人員予以披露,其行為也將構成犯罪。任何人在訴訟過程中為提供證據而披露被截取的材料屬于一種合法行為。
然而,自香港發(fā)生若干起重大受賄案件后,香港司法機關對廉署長期以來適用的秘密監(jiān)察合法性表示質疑,香港居民也會執(zhí)法部門的秘密監(jiān)察高度關注,廉署在面臨高度壓力的情況下,與政府當局對過去截取通訊的立法工作進行檢討,專注于秘密監(jiān)察的立法,以改變廉署等執(zhí)法部門實施秘密監(jiān)察無法可依的局面。2005年,香港頒布《執(zhí)法(秘密監(jiān)察程序)命令》,界定了秘密監(jiān)察是指為某特定執(zhí)法調查或執(zhí)法行動的目的而有系統(tǒng)的監(jiān)察任何人,而該監(jiān)察實在該人有權對享有合理期望的私隱下進行;該監(jiān)察的進行方式是旨在確保該人不察覺該監(jiān)察正在進行或可能進行;關于該人的任何私人資料相當可能會借該偵察而取得。任何人員在沒有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得直接或通過其他任何人進行任何秘密監(jiān)察。秘密監(jiān)察的授權申請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授權人員在接獲授權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者,必須以書面形式下達其授權的決定。若經審查授權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授權人員可以要求申請人員予以更改,若申請人員拒絕更改,授權人員可以書面形式下達拒絕給予授權的決定。但該命令因涉嫌違憲而被一度叫停。
直到2006年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截取通訊及監(jiān)察條例》,該條例承繼了秘密偵查法治化先行國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的成熟經驗和做法,又考慮到香港地區(qū)特殊的歷史背景和獨特的法律文化傳統(tǒng),是一部頗具特色的、綜合性的秘密偵查法,可謂當今世界秘密偵查立法的典范。
1. 授權機制
相較于目前世界各國普遍推行的行政令狀模式和司法令狀模式,相關的授權機制別具一格。首先,香港的“法官授權”不同于“司法授權”。一是法官的任免機制不同!稐l例》中的“小組法官”由行政長官按照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進行任免,而其他國家或地區(qū)通常不存在如此嚴格的任免機制;二是授權主體的獨立性不同。根據《條例》規(guī)定,“小組法官”在行使授權時享有與原訟法庭法官相同的權力、保障及豁免權,但“小組法官”在執(zhí)行職能時不得視為法院或法院的成員。這顯然是三權分立與權力制衡的政治體制與香港以“行政為主”的政治架構之問的差異在立法上的反映。
?2. 監(jiān)督體系
為了防止執(zhí)法部門濫用截取通訊及秘密監(jiān)察權而侵擾香港居民的隱私權,《條例》在對截取通訊及秘密監(jiān)察的實施實行嚴格授權機制以外,還建立了獨立的監(jiān)察機構,以嚴密監(jiān)督網絡。一方面,專員在法律地位上具有高度的獨立性,專員的任免由行政長官按照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進行任免,在執(zhí)行職能時不得視為法院或法院的成員。另一方面,專員擁有足夠的制約手段以確保其職能的履行專員享有抽樣審查權、查詢相關政府文件權,以及投訴處理權等。此外,除了加強外部監(jiān)督,《條例》還設計了若干制度,以加強執(zhí)法部門的內部監(jiān)督。
3. 平衡機制
一是緊急授權制度。根據《條例》規(guī)定,由于截取通訊及“第一類監(jiān)察”對公民隱私權的干擾較大,《條例》要求在正常狀態(tài)下,執(zhí)法部門截取通訊及秘密監(jiān)察必須獲得“小組法官”的授權。但若出現法定緊急情形時,執(zhí)法部門的首長必須享有一定范圍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是“緊急授權制度”。
二是口頭申請制度。“書面原則”既體現了法律的嚴肅與嚴謹,也便于以后的執(zhí)法監(jiān)督與救濟的展開。“口頭申請”是指執(zhí)法部門的人員藉親身口述方式或藉電話、視像會議或可藉以聽見話音的其他電子方式提出的申請方式,均可以認為是以口頭方式提出的申請。盡管《條例》對口頭申請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也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因為無法按正常程序提出書面申請才可以采用,為及時偵查犯罪案件提供了回旋的空間。
三是注重保守偵查機密。無論是截取通訊也好,還是秘密監(jiān)察也罷,二者作為秘密偵察手段都要求有關行動能夠保持秘密,不為犯罪嫌疑人所知曉。但是,如果過于強調秘密偵查的保密性問題就會對秘密偵查法治化造成重大影響,因為秘密偵查法治化要求秘密偵查活動必須具有適度的公開性。從《條例》來看,小組法官在處理有關授權申請事宜時必須注意保守偵察機密!稐l例》規(guī)定“小組法官”必須在“非公開的情況下”考慮向他提出的任何申請。任何由小組法官編制的或者向小組法官提供的文件及記錄,如果對于“小組法官”履行職能不再即時需要時,應該盡快將該等文件或記錄保存在密封的封套內。
就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權利而言,整個《條例》的制度設計無不體現出這一立法宗旨,如對于截取通訊及秘密監(jiān)察的法定條件的設置,各種授權申請機制的創(chuàng)建,以及行政授權與法官授權的區(qū)分,法律監(jiān)督與救濟機制的推行,都無不體現出對香港居民的合法權利的保障,其目的都在于確保執(zhí)法部門打擊犯罪的精確性,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傷及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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