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作出前,運用科學、系統(tǒng)、規(guī)范的評估方法,對可能給社會穩(wěn)定和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不利影響的、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等級,提出風險防控措施,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的活動。下面是小編帶來的2018縣政府重大決策風險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工作,推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及《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貫徹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實施方案》《**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系統(tǒng)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意見》(皖政〔2014〕72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重大決策風險評估辦法的通知》(皖政〔2017〕12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人民政府擬作出的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決策風險評估,是指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作出前,運用科學、系統(tǒng)、規(guī)范的評估方法,對可能給社會穩(wěn)定和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不利影響的、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等級,提出風險防控措施,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的活動。
第四條 提請縣人民政府決策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一)制定出臺重大產業(yè)政策、調整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定價標準等;
(二)制定事關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
(三)制定開發(fā)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縣區(qū)域內實施的重大建設項目;
(五)其他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重大決策事項。
第五條 重大決策風險評估由提請縣人民政府決策的單位或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以下簡稱重大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實施。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由牽頭單位具體負責,其他單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條 重大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實施風險評估,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專業(yè)機構提供風險評估專業(yè)服務,提出風險評估意見。
第七條 重大決策承辦單位自行實施風險評估的,應當根據需要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法律顧問、專家學者、利益相關方和相關部門、社會組織、專業(yè)機構參加。重大決策承辦單位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提供風險評估專業(yè)服務的,應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提供相應的評估工作保障。重大決策承辦單位對風險評估的結果負責。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對提交承辦單位的風險評估意見負責。
第八條 重大決策風險評估應當重點就決策事項可能給社會穩(wěn)定、生態(tài)環(huán)境等方面造成的風險以及風險的可控性進行評估。
第九條 重大決策風險評估應當在決策承辦單位擬定決策方案階段實施。
第十條 重大決策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風險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標準、步驟、方法、時限;
(二)開展調查研究,采取抽樣調查、實地走訪、會商分析、輿情跟蹤等方式,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利益相關方、專家學者等各方意見;
(三)排查重大決策的風險點和風險源;
(四)分析研判重大決策風險等級;
(五)研究重大決策風險防控措施;
(六)形成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提供風險評估專業(yè)服務的,重大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第三方專業(yè)機構提出的風險評估意見進行研究論證,形成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重大決策相關單位應當配合決策承辦單位開展風險評估工作,提供重大決策風險評估相關書面資料,如實說明重大決策實施可能出現的風險,并提出相關建議。
第十二條 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應當由重大決策承辦單位集體研究審定,審議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整理歸檔。
第十三條 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重大決策風險評估的主體、方式和過程;
(三)社會各方面對重大決策的反映和對決策風險的分析意見;
(四)重大決策的風險點、風險源;
(五)重大決策風險等級;
(六)重大決策風險對決策作出和實施的影響;
(七)重大決策風險防控建議。
第十四條 根據風險評估報告,重大決策風險可以防控的,重大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定風險防控預案。重大決策風險難以防控的,重大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決策方案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決策方案,經評估確定風險可以防控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制定風險防控預案。
第十五條 重大決策承辦單位在向縣人民政府報送決策方案時,應當一并報送風險評估報告和風險防控預案。重大決策承辦單位在向縣人民政府匯報重大決策方案時,應當就風險評估情況、風險評估結論和風險防控措施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對決策事項及其風險程度和可控程度進行綜合研判后,可以作出同意決策方案、調整決策方案或者不同意決策方案的決定。
第十七條 重大決策承辦單位,在組織實施重大決策風險評估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受委托的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違背事實提出風險評估意見,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委托協議承擔相應責任,并由重大決策承辦單位提請有關部門將其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八條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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