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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和學校利益,促進廉政建設,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使用學校各類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除外)和服務的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tài)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儀器儀表、設備、材料、耗材、家具、計算機成品軟件、圖書、數(shù)據(jù)庫、電子出版物及其他物品等。
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裝修、拆除、修繕等,以及水電管網和道路維修、改造、綠化施工等。
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除工程和貨物以外的其他采購對象。
第四條學校采購與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yōu)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五條各單位應當加強采購計劃和預算管理,科學、準確地編制采購計劃和預算,采購活動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
第六條學校應當規(guī)范采購行為,建立健全分工合理、相互制約、有效監(jiān)督的采購管理和監(jiān)督機制。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學校成立采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的采購與招標工作,由分管校領導擔任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其主要職責為:
(一)審定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管理政策及規(guī)章制度;
(二)確定學校集中采購范圍和限額標準等;
(三)決定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八條學校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為學校政府采購歸口管理部門,掛靠資產與后勤事務管理處(以下簡稱“資產后勤處”),統(tǒng)一負責學校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起草學校政府采購相關管理制度;
(二)對學校各類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三)負責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的審核、報批;
(四)建立和管理評審專家?guī)欤?/p>
(五)負責政府集中采購限額標準及以上單臺進口設備采購報備工作;
(六)負責受理供應商投訴;
(七)完成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學校招投標中心(以下簡稱“招投標中心”)為學校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采購項目的采購執(zhí)行部門,掛靠資產與后勤事務管理處,統(tǒng)一負責學校招投標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的工作流程和具體實施細則;
(二)負責招標采購項目的標書編制與招標信息發(fā)布;
(三)負責招標采購項目的招標評標組織與中標結果公示;
(四)負責招標采購項目的招標評標檔案保管與信息統(tǒng)計;
(五)完成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本條所稱學校采購限額標準為:貨物和服務類采購項目20萬元(外幣按現(xiàn)匯折算價,以下類同),工程類10萬元。
第十條資產后勤處業(yè)務科室為學校采購限額標準以下學校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執(zhí)行主體。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相應采購項目的具體實施細則;
(二)負責采購項目涉及的立項論證,預算審核;
(三)負責采購項目的具體采購實施,合同審批及簽訂和驗收等;
(四)負責學校集中采購的付款結算;
(五)負責相關文檔資料的歸檔管理。
本條所稱學校采購限額標準同第九條。
第十一條全校各單位為學校分散采購項目的采購實施主體,也是各類采購項目的用戶單位。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采購項目前期立項申請、預算申報、市場調研、填報可行性論證;
(二)負責集中采購項目申請、提供技術參數(shù)、參與合同擬定;
(三)負責自行采購項目的采購組織、合同簽訂、項目驗收及付款結算等。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jù)采購與招標工作的需要,依法組建項目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學校相關主管部門或者用戶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采購項目進行評標、評審。
第三章采購組織形式及范圍
第十三條學校采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學校集中采購”和“學校分散采購”。
第十四條政府集中采購,是指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組織實施的,納入國務院編制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活動。
各單位采購用于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的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和服務,各單位應當在“xx大學物資采購管理系統(tǒng)”提前報送采購計劃,匯總后由采購辦委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進行采購。
第十五條學校集中采購,是指由學校組織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的,納入學校集中采購范圍和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采購活動。凡達到學校采購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必須由招投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或者由采購辦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實施。
學校集中采購范圍包括:
1.單價或批量5萬元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
2.單價或批量2萬元以上的集成項目、弱電及智能化項目、電器、通用耗材及辦公用品;
3.單價或批量1萬元以上的空調、家具;
4.單項2萬元以上工程;
5.單次或批量5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
6.劇毒化學試劑及放射性元素等管制類物品;
7.各類大宗物資;
8.車輛;
9.電梯;
10.其他按規(guī)定或經審批要求納入學校集中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本條所稱學校采購限額標準同第九條。
第十六條學校分散采購,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學校集中采購范圍之外且在規(guī)定限額以內的,或者因教學、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并經資產后勤處批準的由各單位自行組織的采購活動。
分散采購項目由各單位自行組織實施,各單位必須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規(guī)范本單位的采購活動。
第四章采購方式
第十七條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至二十三條的,也可以分別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等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采購方式。
政府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還可以采用校內磋商談判、校內快速采購、審核委托、競價、比價等方式進行。采用校內磋商談判、校內快速采購等采購方式,根據(jù)采購項目屬性,可以由用戶單位提出,或者由招投標中心與用戶單位協(xié)商確定,由招投標中心填報《xx大學采購項目交接登記表》。
第十八條各類采購依金額劃分,采用以下具體采購方式:
(一)貨物和服務
1.預算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用競價、比價等采購方式;
2.預算金額在20萬元以上至法律規(guī)定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適用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方式,政府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也可以采用校內磋商談判、校內快速采購等采購方式。
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用戶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報招投標中心,并經采購辦審核,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工程
1.預算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工程可以自行選擇采購方式;
2.預算金額在10萬元以上至政府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工程,適用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等采購方式,也可以采用校內快速采購、審核委托等采購方式。
采用審核委托方式采購的,用戶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報招投標中心,并經采購辦審核,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
3.預算金額在政府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至法律規(guī)定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工程,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因特殊原因無法招標的,以書面形式報采購辦審核,并經分管校領導批準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采購。
預算金額在法律規(guī)定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項目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必須按相關規(guī)定上報教育部、財政部審批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沒有合格供應商投標,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或者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貨物和服務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采購的;
2.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的。
(二)工程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3.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4.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三條預算金額達到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如果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xiàn)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可以申請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二十四條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五條重大、特殊項目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按學校三重一大相關制度規(guī)定報批。
第五章采購程序
第二十六條采購納入學校集中采購范圍的貨物和服務,用戶單位均需在“xx大學物資采購管理系統(tǒng)”提交采購申請,預算單價超過學校規(guī)定金額的,還需填寫論證報告;實驗試劑材料的采購通過“xx大學實驗室試劑材料詢購系統(tǒng)”實施。采購納入學校集中采購范圍的工程項目,用戶單位需向資產后勤處遞交采購申請,依照相應的采購方式和程序進行采購。
第二十七條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程序:
(一)編制招標文件。
(二)在指定媒體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所有公開招標項目均須在國家規(guī)定網站和資產與后勤事務管理處網站同時發(fā)布公告。招標文件自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接收投標人投標。
(四)組建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用戶代表以及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三人以上單數(shù),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五)組織開標。
(六)評標及定標。評審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進行評審,提交評標報告并推薦中標候選人。采購辦監(jiān)督評標過程。
(七)發(fā)布中標公告。
第二十八條競爭性談判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招投標中心或者用戶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談判程序、采購預算、采購需求、談判內容、合同草案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在指定媒體發(fā)布競爭性談判公告。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項目均須在國家規(guī)定網站和資產與后勤事務管理處網站同時發(fā)布公告。
(四)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公開招標失敗的項目按規(guī)定向教育部和財政部報批后,可以與兩家公司進行競爭性談判。
(五)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六)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進行最后的報價。談判小組在成交候選人中,根據(jù)符合采購要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七)在指定媒體公告成交結果。
第二十九條競爭性磋商程序:
(一)成立競爭性磋商小組。磋商小組由招投標中心或者用戶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二)邀請供應商。招投標中心應當通過在指定媒體發(fā)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用戶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三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磋商。用戶推薦供應商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shù)的百分之五十。
(三)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應當明確供應商的資格條件、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磋商內容、評審程序和方法、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合同草案條款等事項。從磋商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用戶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不得擅自提高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等采購標準。
(四)供應商提供響應文件。
(五)磋商。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并給予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磋商機會。
(六)確定成交供應商。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交最終報價,提交最終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三家。屬于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情形的,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可以為兩家。
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確定排序第一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綜合評分法,是指響應文件滿足磋商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成交候選供應商的評審方法。
(七)在指定媒體公告成交結果。
第三十條單一來源采購程序:
(一)按規(guī)定進行單一來源專家論證。
(二)在指定媒體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向分管校領導報批。采購預算超過法律規(guī)定公開招標限額的項目還需按規(guī)定向教育部和財政部進行報批。
(三)招投標中心組織用戶和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yè)人員與供應商進行談判,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四)確定成交結果并進行公示。
第三十一條詢價采購程序:
(一)在指定媒體發(fā)布詢價采購公告。
(二)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招投標中心或者用戶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做出規(guī)定。
(三)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jù)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fā)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四)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詢價小組根據(jù)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六)在指定媒體公告成交結果。
第三十二條校內磋商談判程序:
(一)制定磋商談判文件。磋商談判文件應當明確供應商的資格條件、采購需求、談判內容、合同草案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二)在校內媒體發(fā)布磋商談判公告及談判文件。從磋商談判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三)成立磋商談判小組。磋商談判小組由招投標中心或者用戶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四)接收供應商報名并確定參加磋商談判的供應商名單。
磋商談判小組應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磋商談判。
報名截止時間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1.磋商談判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條款,由磋商談判小組提出,報采購辦備案,直接進行磋商談判。
2.延期談判。延期后,如參與供應商仍不足三家的,可以直接進行磋商談判。
在磋商談判過程中,如作出實質性響應不足三家的,參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五)磋商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談判,并給予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磋商機會。
在磋商談判中,磋商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磋商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磋商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磋商談判的供應商。
(六)確定成交供應商。磋商談判結束后,磋商談判小組應要求所有參加磋商談判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進行最后的報價。磋商談判小組在談判供應商中,根據(jù)技術指標、服務承諾、價格等因素擇優(yōu)確定成交供應商。
(七)在校內媒體公告成交結果。
第三十三條校內快速采購程序:
(一)貨物和服務
1.編制采購文件。
2. 在校內媒體發(fā)布采購公告及采購文件。從采購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3.接收供應商報價文件。
4.成立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由用戶代表及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
5.組織開標。
報名截止時間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1)采購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條款,由評審小組提出,報采購辦備案,直接進行評審及談判。
(2)延期開標。延期后,如參與供應商仍不足三家的,可以直接進行評審及談判。
在評審過程中,如作出實質性響應不足三家的,參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6.評審并確定成交供應商。評審小組根據(jù)采購文件要求,從報價、技術指標、服務承諾等方面按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辦法確定成交供應商。
參加供應商不足三家轉為評審和談判的,以談判后的二次報價與承諾為評審依據(jù),經評審小組綜合評議后,確定成交供應商。
7.在校內媒體公告成交結果。
(二)工程
1.校內媒體掛網招標:
(1)編制采購文件。
(2)在校內媒體發(fā)布采購公告。從采購公告發(fā)出之日起至報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日。
(3)接受報名并發(fā)出招標文件。
(4)根據(jù)項目實際需要安排現(xiàn)場查看。
(5)接收投標文件。
(6)成立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由評審專家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
(7)投標文件評審并確定中標候選人。
報名截止時間止或接收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止投標不足三家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①進行二次招標,二次招標采購公告發(fā)出之日至報名截止之日至不得少于三日。二次招標后如報名或遞交投標文件投標人不足三家,報采購辦備案,直接進行評審或談判。
②在評審過程中,如作出實質性響應投標人不足三家,參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8)在校內媒體公告采購結果。
2.施工單位遴選庫內邀請招標:
(1)由業(yè)務科室提出需求,根據(jù)項目需求,由采購辦在“xx大學修繕工程施工單位遴選庫”中隨機抽取符合要求的邀請招標對象單位,抽取數(shù)量為不少于三家。
(2)發(fā)出招標文件。
(3)根據(jù)項目實際需要安排現(xiàn)場查看。
(4)成立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由評審專家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在評審過程中,如作出實質性響應投標人不足三家,報采購辦備案,直接進行評審或談判。
(5)投標文件評審并確定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四條依照學校或者項目管理要求需實施委托招標采購時,由采購辦和用戶單位共同代表學校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
第三十五條用戶和采購單位在編制采購文件時,不得以下列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第三十六條學校招標采購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及其他法律允許的評審方法。
第三十七條評審專家由采購辦按規(guī)定從政府財政部門評審專家?guī)旎蛘呶倚?ldquo;采購評審專家?guī)?rdquo;中隨機抽取產生。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履行評審專家權利、義務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維護用戶和投標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辦法和標準客觀公正的給出評審意見,撰寫評標報告,并對所給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對評審過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評審過程中的評審、比較、推薦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采購評審專家?guī)?rdquo;由采購辦負責管理,供校內采購職能單位使用。
第六章合同簽訂及檔案管理
第三十九條凡屬于學校集中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以明確權利和義務,擬簽訂的采購合同經資產后勤處審核后加蓋學校的合同專用章。合同所涉及的相關單位均應依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
第四十條校長是學校政府采購合同的法定簽署人,必要時授權委托資產后勤處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簽署委托授權范圍內的合同。
第四十一條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要求簽訂合同,或者自動放棄中標的,招投標中心可以依據(jù)評審報告,在推薦的候選人中重新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并報采購辦批準也可以重新采購。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四十二條采購工作結束后,由招投標中心或相關職能主管科室負責將開標、評審過程記錄、相關文件等資料一并整理成冊立卷歸檔。
第七章質疑、投訴及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所有參與采購與招投標的工作人員均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按規(guī)定的權限、程序開展工作,堅持原則,廉潔自律,保守秘密,主動接受監(jiān)督。
第四十四條學校采購與招投標活動接受紀委、監(jiān)察處、審計處和采購辦等部門的監(jiān)督,并接受上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學校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和影響招投標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六條學校采購與招標工作嚴格實行回避制度。在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指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規(guī)避招標的,學校將不予辦理付款結算等手續(xù)。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四十八條學校各部門及相關人員必須加強法律意識、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認真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活動中如出現(xiàn)違規(guī)、違紀問題,由學校紀委監(jiān)察部門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含本數(shù)。
第五十條學;窘ㄔO項目招標、采購活動,暫按《xx大學基本建設項目招標、采購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正式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學物資采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若與國家新出臺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等不一致的,按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等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由采購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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