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行政賠償構成要件論文,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摘 要] 行政賠償是我國國家賠償?shù)囊环N基本類型,直接反映了一個國家行政相對人權益受到法律實際保護的程度。而作為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又直接決定了賠償范圍的寬窄。本文將主要圍繞行政賠償責任(包括不作為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分析我國行政賠償規(guī)則原則和行政賠償構成要件在實踐操作中的不足,對我國行政賠償構成要件如何完善提出建議,以更好地順應國家賠償?shù)陌l(fā)展潮流。
[關鍵詞] 行政賠償 歸責原則 構成要件
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994年《國家賠償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行政賠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但在行政侵權日趨多樣化的當下,單一的違法原則受到質(zhì)疑。受行政賠償違法歸責原則的影響,使我國行政賠償?shù)臉嫵梢谥黧w、侵權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及不作為行政賠償?shù)臉嫵梢确矫嬉诧@出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使人民保障權利的需求得不到滿足。為此筆者建議,有必要彌補行政賠償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中的缺陷,使其更加完善。本文試圖提出解決這些問題的對策,展望行政賠償構成要件的完善方向。
一、淺析行政賠償?shù)臍w責原則
行政賠償?shù)臍w責原則,為從法律上判斷國家應否承擔法律責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據(jù)與標準。我國法律界對這一問題意見不一,有不同學說:
。ㄒ唬┻^錯原則
過錯原則即一種主觀說。認為,有過錯則就賠償,無過錯就不賠償。其有利之處在于它考慮了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主觀上的不同狀態(tài),區(qū)分了合法履行職務與違法侵權兩種不同的行為。但這種觀點實施起來卻較為困難。
。ǘo過錯原則
無過錯原則即結果客觀說。主張不論行政機關行為時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結果上給公民造成損害,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其好處在于克服了過錯原則要考察行政機關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的困難,簡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賠償。但其沒有辦法將行政機關行為的合法性與違法性區(qū)分開來,把賠償與補償混為一談。
。ㄈ┻`法原則
違法原則即行為客觀說。指行政機關的行為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以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唯一標準。它不去細究行政機關主觀上的狀態(tài)如何,只考察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與法律的規(guī)定相符,是否違反了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我國采用的便是“違法歸責原則”,既避免了過錯原則不易操作的弊端,又克服了無過錯原則賠償過寬的不足。
。ㄋ模┻`法原則的缺陷及對策
違法原則較之過錯原則和無過錯原則確實更為合理,但這一原則在行政侵權日趨多樣化的形勢下,出現(xiàn)了諸多缺陷。一是過于單一化,在違法原則下,行政事實行為、行政違約行為、不當行政行為等不能被納入賠償范圍;二是對行政行為的責任歸結不夠全面,違法原則不能解決不違法但有過錯的行政侵權行為的責任歸結問題,對混合過錯情形下的責任歸結也缺乏明確的規(guī)范和指導,所以有必要引入過錯原則來作為補充;三是違法歸責原則不符合“法的公平”原則,此原則不存在故意和過失之分,對無意的過失者和有心的故意者只用“違法”一個標準去衡量,顯然對過失者不公平。筆者建議行政賠償歸的責原則應該將主觀因素考慮到內(nèi)。若出現(xiàn)主觀故意的違法則加重賠償責任,若只是主觀過失的違法,則減輕賠償責任。至于是故意還是過失,可由侵權主體自己舉證,舉證不能時則一律按違法這一客觀標準去處理;筆者建議,引入無過錯原則以彌補違法原則的缺陷。
二、對我國現(xiàn)行行政賠償構成要件的分析及建議
單憑歸責原則無法合理、全面地判斷出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責任,這就需要有較之于歸責原則更加具體和明確的責任構成要件。根據(jù)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由行政主體、行政違法行為、損害后果和因果關系四個部分構成。以下針對我國現(xiàn)行行政賠償構成要件中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
。ㄒ唬┬姓黧w
所謂的行政主體是指執(zhí)行行政職務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中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如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與地方行政機關(如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及其行政執(zhí)法人員;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ǘ┞殑者`法行為
職務違法行為指違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它是行政賠償責任中最根本的構成要件。在這個概念中,關于“違法”的問題,理論界的認識不統(tǒng)一,造成實踐中較大的任意性。但從行政賠償?shù)牧⒎ň窈痛_立行政賠償制度的本意看,應當明確“違法”是指違反嚴格意義的法律。具體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與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與規(guī)章以及其它規(guī)范性文件和我國承認或參加的國際公約等!皥(zhí)行職務”行為是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首要內(nèi)容,但對“職務行為”的認定標準與范圍,賠償法未作立法解釋,不利于實踐中的操作。我國普遍采用的是“職務相關理論”,即“執(zhí)行職務”的范圍應既包括職務行為本身的行為(如婚姻登記機關違法辦理結婚登記簽發(fā)結婚證),亦包括與職務有關聯(lián)而不可分的行為(如為執(zhí)行職務而采取不法手段的行為;詢問案件時警察刑訊逼供的行為等)。
。ㄈ⿹p害后果
確立行政賠償責任的目的在于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失進行賠償,因此損害的發(fā)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chǎn)生的前提。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chǎn)損害,物質(zhì)損害與精神損害,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我國依據(jù)撫慰性原則制定的賠償標準過低,從而導致賠償范圍過窄,不利于行政賠償立法宗旨的實現(xiàn)。根據(jù)我國國家賠償法,行政賠償僅賠人生自由權、生命健康權以及財產(chǎn)權益造成的直接損失。與民事侵權賠償范圍相比,我國行政賠償?shù)姆秶^窄;另一方面,損害僅指物質(zhì)損害而缺乏精神損害賠償金制度。2010年修訂的《國家賠償法》35條明確規(guī)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彪m然明確了精神損害賠償,但是沒有作出具體的操作規(guī)定,應當細化這一規(guī)定。
(四)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聯(lián)結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的紐帶,是責任主體對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與前提。這種因果關系必須是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必然因果聯(lián)系。理論界對此意見不一,最具代表性的觀點是采用直接因果關系。即指行為與結果間存在著邏輯上的直接關系。在人民法院的審理中,對于由簡單、明確、單一的原因造成的損害是容易認識的,但是對于復合原因所造成的損害,認識起來比較困難。在行政賠償因果關系中需要另外考慮的一個問題是,我國國家賠償法對行政機關與受害人共同致害時行政機關應否負賠償責任及如何賠償未予規(guī)定。但實踐中此種損害又確實存在,如電力局對好幾年已不用的高壓線沒有撤走,也未履行定期檢修、告知危險的義務,使一焊工誤認為不用的高壓線已不通電,違反電規(guī)將焊架超出了高壓線的高度。結果在工作中高壓線漏電使焊工觸電身亡。此案例就屬于電力局與焊工都存在過錯,責任應如何認定?筆者認為對此種損害可參照我國《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來處理,各自承擔各自應有的責任。因果關系中還有一點需要討論,若行政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不必然(偶然或間接)原因時,行政機關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例如監(jiān)管人員未對獄內(nèi)暴力事件進行阻止,造成一犯人受傷,在醫(yī)院治療過程中由于醫(yī)生的直接原因造成了其死亡。類似這樣的案件,行政主體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個人認為;第一,不能因為偶然性和間接性就否定了它的原因性。如上述案例,如果監(jiān)管人員積極阻止就不會造成犯人受傷,也就不會再因醫(yī)療事故而發(fā)生死亡的結果。一因與再因之間也是互相聯(lián)系促進的;第二,考慮國家機關是一個特殊的主體 ,應取信于民樹立威信,給民安全感。因此筆者建議政府應承擔起這方面的責任,但較之直接原因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來減輕這種原因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五)簡論“不作為”行政賠償
隨著行政職權的擴大,現(xiàn)實中因不作為的行政違法情況越來越多,給相對人造成相當?shù)膿p害。此時,由不作為主體通過承擔賠償責任來對相對人負責,這樣既可以促使政府更好地為社會服務、為人民服務,又能更充分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以責任為砝碼,使兩者在法律面前保持平等的地位,這是法治進步的一大表現(xiàn)。因此筆者建議,在行政立法中應更加重視不作為行政賠償責任的問題。
三、展望行政賠償構成要件的完善方向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應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重新構建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歸責原則從單一型到多元型
違法的歸責原則比過錯原則和無過錯原則更具合理性和操作性,但畢竟存在單一的弊端,不足以確定特殊情況下的行政侵權行為。學習和餓借鑒域外國家的多元化的行政賠償歸責原則,在我國確立一個以違法原則為基礎,特殊情況下以過錯原則和無過錯原則為補充的、科學的、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多元化的歸責原則。
。ǘ嫵梢䦶睦碚撔偷讲僮餍
我國行政賠償?shù)臉嫵梢^于理論,操作性差。筆者建議,我國行政賠償?shù)臉嫵梢虿僮餍娃D化:一是主體范圍要更加明確而且具體化;二是應該擴大行政行為的范圍,除具體行政行為外,試圖將抽象行政行為也納入到行政賠償行為當中,提高確認侵權行為標準的明確程度;三是適當擴大損害后果的范圍,須適當將間接損害補充到損害后果的范圍之內(nèi);四是因果關系的確定標準要全面,利于弱勢一方的保護。
本文對行政賠償歸責原則和行政賠償構成要件存在的缺陷進行分析論述并提出相應對策,希望能夠引起立法者的重視。使其能以自身力量為主導,以現(xiàn)代權利本位為指導思想,共同去完善我國行政賠償?shù)臉嫵梢,使其?nèi)容更具進步行、先進性和科學性。進而促使行政賠償制度能夠更加適應我國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的速度,跟上世界法制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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